案件過程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公元1999年),前國民黨籍立委楊吉雄舉行記者會,指獨立總統參選人宋楚瑜任國民黨秘書長期間,長子宋鎮遠剛退伍卻有鉅款購買上億元中興票券,且帳戶還留有一億四千多萬,正式引爆興票案,宋楚瑜當時則回應「錢是長輩給的」。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北地檢署簽分他字案,交由主任檢察官洪泰文調查,興票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式。宋楚瑜則首次對其子名下財產說明,透露他當年是奉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指示,成立「秘書長專戶」,做為照顧蔣家遺族及政黨運作之用,隔天遭李登輝駁斥,李指宋是侵占國民黨黨庫公款。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財政部擴大調查全案,二十九日,國民黨完成興票案調查報導提報中常會,指宋涉偽造文書、背信、侵占,立委陳昭南再控宋楚瑜於八十三年省長選舉時,涉申報競選經費申報不實,檢方將全案合併楊吉雄的提告一同偵辦。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宋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償,準備退還兩億四千多萬款項,指名由「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提領;二月十日,監察院公布興票案調查報告,宋楚瑜回應未A 國家一毛錢;十六日,國民黨正式遞狀控告宋侵占三億六千萬黨款。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洪泰文赴宋楚瑜辦公室就訊宋,宋強調款項均依「國民黨高層」指示執行,未涉不法。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北檢偵結興票案,對宋楚瑜、陳萬水夫婦、兒子宋鎮遠、小姨子陳碧雲、機要秘書楊雲黛等五名被告處分不起訴,檢方認為,相關資金確為用於照顧蔣家遺族與政黨運作,國民黨利益並未受損,且相關爭訟應屬民事範疇非刑責,因此予以不起訴。
九十年二月八日,國民黨對全案放棄再議,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當初的國民黨委任律師莊柏林卻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於三月底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再查,全案發交北檢,北檢於四月三日,就所謂「新證據」,重新分「他」字案調查。
九十二年三月中旬,承辦檢察官林邦梁為興票案,赴鴻禧山莊就訊李前總統;九月,李前總統寄交「陳明狀」給北檢,聲明當年未授權宋楚瑜開「秘書長專戶」,宋是私刻印章開戶侵占公款;十月二十二日,李前總統以證人身份到北檢出庭說明興票案。
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北檢收到宋楚瑜向北檢所遞交陳明狀,宋楚瑜表示願與李登輝對質,並就李登輝先前的陳明狀逐條反駁;七日,楊雲黛赴北檢說明興票案;十二月五日,宋楚瑜赴北檢說明興票案。
結局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北檢認為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不足做為證據,將此部分予以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