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辦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報材料
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處理流程
公民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交納證件工本費,照二代證照片。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照完二代證照片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