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國土資源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制訂的有關法規、條例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章;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興安盟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26號)、《中共興安盟委、行政公署關於興安盟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興黨發[2001]17號)精神,組建興安盟國土資源局。盟國土資源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全盟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興安盟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依法管理土地資源和地質礦產資源,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興安盟國土資源局現有行政編制21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6名(1正:局長一名,4副: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12名正1副)。局內設12個職能科室、6個科級事業單位、1個局屬企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制訂的有關法規、條例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章;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自治區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旗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規劃和指導生態退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的管理辦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價格。承擔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編制全盟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址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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