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國土資源局

四、做好各種土地數字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七、負責土地行政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受理土地違法行為。

基本情況

烏蘭浩特市國土資源局現有職工176人,行政編制12人,其中大中專以上學歷144人,助工以上職稱45人;局機關共設行政辦公室、財會審計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檔案室、黨辦、土地規劃股、執法監察股、礦產資源開發股、土地估價所、土地整理項目辦公室11個職能股室,下設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國土資源勘測規劃設計院、烏蘭浩特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中心、烏蘭浩特土地租金征稽處以及四個國土資源所(烏蘭哈達、義勒力特、居力很、永聯)8個三級事業單位;黨組下設5個黨支部,現有黨員83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制訂的有關法規、條例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章;研究制定有關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辦法。
(二)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其它專項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道跡保護規劃;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協調生態退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四)組織落實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工作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鎮、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依法對土地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須經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按審批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礦產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和推廣科技新成果。
(十)負責烏蘭浩特地區測繪的監督與管理。

內設機構

1、行政辦公室
 主要職能:
一、研究制定辦公室工作計畫。
二、開展對國土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調查研究。
三、組織局機關對外宣傳和聯絡工作。
四、負責承辦局內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草擬重要檔案。
五、負責局內文、電、印、信、勞資人事工作。
六、承辦整理文秘、檔案的卷宗裝訂、移交工作。
七、負責局內各類設施、設備和行政事務的日常管理和職工福利。
八、負責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財會審計股
對行政事業費進行分配和監督,從資金上保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完成其工作任務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依據《審計法》《會計法》對全局各核算單位進行季度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及時、準確地將審計報告上報領導。
3、土地利用股
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辦理各項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監督建設項目的開工與驗收。
二、承擔全市的徵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基礎工作。
三、負責協調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的補償費用的核算。
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4、地籍管理股
一、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擬定實施細則。
二、組織土地資源現狀、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變更調查及統計。
三、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
四、做好各種土地數字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檔案室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二、按國家規範整理管理庫存檔案。
三、為局內工作提供檔案利用,為社會用檔提供有償服務。
四、積極推進檔案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提高科技含量。
6、局黨辦、工會、團支部
負責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幹部隊伍作風建設與崗位培訓。主持工會工作,完成市總工會下達的各項任務,安排職工開展文體娛樂活動。做好共青團工作,女工委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7、土地規劃股
8、執法監察股
 一、起草修改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按規定做出處理意見。
二、依法對城鄉土地開發利用、復墾、整治、保護、權屬變更、土地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協助司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四、會同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土地糾紛。
五、對局內工作人員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經常檢查值班值宿和安全保衛情況及督促各部門衛生完成情況。
七、負責土地行政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負責各類案件的統計和建檔歸檔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土地的全面巡查。
十、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9、礦產資源開發股
一、負責宣傳礦產資源法,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二、負責全市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與審批,礦山企業地質環境監督與管理。
三、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10、土地估價所
一、負責烏蘭浩特市地區土地定級估價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等業務的評估管理和業務諮詢工作。
二、評估宗地的單位或個人需持該宗地土地使用證及法人(或委託人)身份證(或委認書)等有效證件申請。
三、受理估價委託及明確估價的基本事項。
四、工作人員進入實地進行勘察的按照有關資料進行價格評估。
五、提供最後評估結果及收取有關費用。
11、土地整理項目辦公室

事業單位

1、國土資源監察大隊
 一、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測繪法》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受理土地違法行為
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四、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對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督工作。
七、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一、負責烏蘭浩特地區測繪管理工作,對測繪隊伍進行登記,資質審查、審批。
二、負責地籍測繪與地籍圖的編制。
三、負責土地信息、資料庫的建設管理、土地、礦產各種圖形製作及處理與更新工作。
四、負責土地變更調查圖與土地利用規劃圖的編制。
五、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的成果。
3、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中心
一、代表政府對烏蘭浩特地區閒置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進行收購、置換或徵用。
二、對收購土地要按照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的計畫,對企業事業單位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調整城市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
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成片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土地進行儲備。
四、多渠道、多途徑籌措資金,加強與財政、金融等部門的協調,管理運作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五、做好儲好土地的淨地開發和投入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儲備土地的招標拍賣工作。
六、對土地進行復墾、整理,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宣傳。
4、烏蘭浩特土地租金征稽處
一、宣傳貫徹土地有償使用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行使政府徵收土地租金的行政職能。
三、收取其它土地有償使用費。

土地審批程式

1、編制土地年度供應計畫。
2、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土地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等技術指標。
3、計算供地地塊招拍掛底價。
4、向社會公布招拍掛出讓土地信息。
5、竟買者報名並召開招拍掛會議。
6、確認中標者並與其簽定招拍掛中標確認書。
7、制定規劃設計條件書併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中標者按照確認書籤定土地出讓契約,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
9、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10、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並核發建設用地竣工驗收合格證。

辦公地址

名 稱:烏蘭浩特市國土資源局
地 址: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烏蘭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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