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農村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低生育水平,減少農村貧困人口,推動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逐步解決,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及省、市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2、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第三條 獎勵扶助對象資格調查確認必須嚴格履行十大程式:①本人申請;②村民代表大會或村計生協會理事會或村民議事會審議;③村委會初審;④村組公示;⑤見面調查;⑥民眾座談;⑦鄉級審核;⑧第二輪公示;⑨縣級審批;⑩第三輪公示。確認過程中,對申報對象的婚育史、年齡、現存子女等情況逐人評議和審議,對每個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檔案,必須備齊個人申請報告、《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村計生協會理事會評議表、村民代表大會或議事會審議表、民眾座談資料、鄉鎮計生辦見面調查表、鄉鎮初審記錄、縣計生委審批記錄等九種資料,建立完備的檔案。
第四條 符合條件經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開始執行時間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第五條 獎勵扶助金來源按國家、省級財政分別負擔籌集下撥,資金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直接補助到人”的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截留、擠占、挪用、滯留和抵扣該項資金。
第六條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格人群調查確認工作根據省、市要求定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資格人群調查摸底及初審,公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的年齡、戶口屬性等情況負責嚴格把關,實事求是地出具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的婚姻情況等情況負責認真核查;計生部門負責把握政策,建立個案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工作。
第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資金運行、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獎勵扶助工作違規違紀人員進行查處。對在調查確認和資金髮放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造成獎勵扶助對象有正當理由申告的,要嚴肅處理,影響較大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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