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2、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第三條 獎勵扶助對象資格調查確認必須嚴格履行十大程式:①本人申請;②村民代表大會或村計生協會理事會或村民議事會審議;③村委會初審;④村組公示;⑤見面調查;⑥民眾座談;⑦鄉級審核;⑧第二輪公示;⑨縣級審批;⑩第三輪公示。確認過程中,對申報對象的婚育史、年齡、現存子女等情況逐人評議和審議,對每個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檔案,必須備齊個人申請報告、《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村計生協會理事會評議表、村民代表大會或議事會審議表、民眾座談資料、鄉鎮計生辦見面調查表、鄉鎮初審記錄、縣計生委審批記錄等九種資料,建立完備的檔案。
第四條 符合條件經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開始執行時間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第五條 獎勵扶助金來源按國家、省級財政分別負擔籌集下撥,資金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直接補助到人”的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截留、擠占、挪用、滯留和抵扣該項資金。
第六條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格人群調查確認工作根據省、市要求定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資格人群調查摸底及初審,公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的年齡、戶口屬性等情況負責嚴格把關,實事求是地出具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的婚姻情況等情況負責認真核查;計生部門負責把握政策,建立個案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工作。
第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財政部門對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審計部門對獎勵扶助資金運行、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對獎勵扶助工作違規違紀人員進行查處。對在調查確認和資金髮放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造成獎勵扶助對象有正當理由申告的,要嚴肅處理,影響較大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