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自製半成品(self-made semi finished goods)
簡介:2006年新準則沒有設定“自製半成品”、“委託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定了“發出商品”科目。
調賬時,應將“自製半成品”科目的餘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將“委託代銷商品”科目的餘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工業企業庫存的自製半成品的實際成本。
外購的半成品(外購件)應作為原材料處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經生產完成並已檢驗送交半成品庫的自製半成品,應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對於從一個車間轉給另一個車間繼續加工的自製半成品的成本,應在“生產成本”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三、從半成品庫領用自製半成品繼續加工時,應按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自製半成品,應在本科目下單獨設定“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發出加工時,借記本科目(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貸記本科目(庫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費和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自製半成品,應按加工後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庫存半成品),貸記本科目(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
四、“庫存半成品”明細科目,應按自製半成品的類別或品種設定明細賬。“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明細科目,應按加工單位、自製半成品的類別或品種設定明細賬。對於基本生產車間領用後需要按照成本項目分別計入產品成本的自製半成品,並應按規定的成本項目設定專欄。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期末庫存自製半成品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