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銷證

我國發給農民、漁民,牧民、獵戶出賣自產品的證明檔案。1951年9月財政部公布的《: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規定,農民、漁民,牧民、獵戶銷售自產貨晶,持有當地鄉(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檔案者,免納臨時商業稅。自產自銷證由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統一印製,交縣稅務局編號蓋印登記,分發給稅務所,由鄉(村)以上政府領購填用。持有“自產自銷證”的售貨人,對其在集市出售該證明所列貨物,可不按I臨時經營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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