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餘杭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8-10-9
實施日期:2008-10-9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餘杭區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14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餘杭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余政辦[2008]12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余政辦〔2008〕121號
關於印發《餘杭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擬訂的《杭州市餘杭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最適宜居住的“品質之城、美麗之洲”,推進我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餘杭區農貿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餘杭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農貿市場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要求

第三條 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應有良好的採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設施,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於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 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定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定攤位,並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
第五條 農貿市場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鮮陳列設備、檢測設施設備、現場加工設備。

第三章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與要求

第六條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嚴格管理。
(一)鎮鄉、街道職責
第七條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原則,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 區貿易局是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建設,指導行業自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農貿市場改擴建、綜合性整治,以及指導綠色食品推廣,創建綠色市場、星級市場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條 區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 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 質監餘杭分局協助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規範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
第十一條 工商餘杭分局負責名稱登記和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確認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受理消費者投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指導、規範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指導創建星級市場申報、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區衛生局負責衛生許可及衛生許可相關內容的監管;督促市場做好衛生消毒、除“四害”和場內衛生等工作。
第十三條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場外無證流動攤販。
第十四條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並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三)市場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市場舉辦者是市場管理的主體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管理檔案。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定書,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舉辦者應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禁止不合格食品銷售。
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與許可範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和進貨台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並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民眾投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場內的執法檢查、抽樣檢測和查處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 市場舉辦者應對三大類商品(肉類、家禽、豆製品)進行索證索票,確保三大類商品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市場。
第二十條 市場舉辦者要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和專(兼)職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200個商位以上的農貿市場應當設定面積不小於8平方米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室,配備檢測人員。按規定批次數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檔案,保證進場商品的可追溯性。對於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並依契約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將蔬果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同時,設立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區內的攤位、櫃檯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蔬菜的產地、採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場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食品質量公示牌和誠信公示牌。對場內經營者因違法經營被查處的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場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二條 市場舉辦者可以與場內經營者協定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還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在市場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場內經營者要求賠償。場內經營者離場或者市場已關閉的,有權向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市場舉辦者賠償後,可以向場內經營者追償。
(四)進場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進場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進場經營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實行亮證亮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 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五條 從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飲業(飲食店、濕式點心、乾式點心)、糕點加工零售、醬菜、調味品銷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銷售、乾貨銷售、醬醃臘製品銷售、豆製品銷售、水發食品銷售、年糕銷售、機面加工零售以及乾貨、副食品店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鮮豬肉和殺白家禽銷售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 進場經營者應當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建檔備查的相關檔案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第二十七條 進場經營者首次購入食品時,應當按食品品種索取並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之後還應每半年索驗一次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列檢驗項目應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二十八條 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貨台帳,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並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九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十條 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籤、標識的相關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食品藥品監管局頒發的該產品的《國產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
第三十一條 從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 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並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定台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製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後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條 食品銷售者(市場內加工經營者)對在其經營場所內自產自銷的食品,應當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經感官鑑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後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採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醃製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應當取得QS證而未取得QS證的食品;
(十) 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十一) 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十二)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十三)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十四) 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十五) 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六) 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 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標誌的;
(十八)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規範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進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健全並落實下列以審核經營者資質,協定準入;商品索證索票準入;食品標識標籤審核准入;食品安全檢測準入和健全購銷台帳制度,建立檔案資料輔助市場準入為核心內容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採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籤、標識。
(二)購銷台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三)質量承諾制度。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四)協定準入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協定準入制度。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市場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台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採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並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檢測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理情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市場內無公害農產品推介目錄,同時對農產品銷售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備案制度,並將上市交易的農產品的品種、數量、產地、銷售人等內容記錄在案。
(九)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採取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實行驗證入市;對經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給零售經營者進入農貿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實行驗卡(杭州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標誌卡)入市;對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必須經檢測合格才能在農貿市場零售;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必須按照規定包裝或附加標識,未經包裝或附加標識的不準進入市場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內容包括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食用農產品,應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十)農殘檢測制度。市場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農殘檢測,並把檢測結果每日上網公示和張帖公示,對檢測不合格產品及時處理並登記備查,不得銷售。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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