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因
1.環境因素:社會及家庭支持不足等。
2.心理因素:個性不良明顯且突出。
3.成長經歷:親職教育撫養方式不當,患者膽怯不自信,強大自我缺失。
臨床表現
1.願意保持被人剝削、虐待或使他人處於優越地位的關係,並放棄改變這種處境的機會。
2.認為自己應該為他人犧牲自己的利益。
3.拒絕他人幫助、饋贈或恩惠或對此毫無反應,避免自己成為他人的負擔。
4.對成功和禮遇感到受之有愧,過分擔心無法承擔和完成新的責任。
5.只考慮自己的缺點而看不到自己的長處。
6.對未來總是持悲觀態度,對過去和現在也總是想到壞處等。
7.受到意外的恩惠或者發個小財會認為不可思議。
8.總是別人說什麼都答應,不知道怎么拒絕,哪怕是自己不喜歡去做。
9.對積極的私人事件的反應常伴有抑鬱、犯罪感或引起痛苦的行為。
10.故意破壞自己的既定目標。
11.一再放棄獲得樂趣的機會。
美國精神病學診斷標準DSM-IV對該型人格障礙描述的臨床表現如下:
1.病人往往挑選導致自己失望、失敗或虐待的人們或境遇。
2.對他人的幫助排斥或毫無反應。
3.對積極的私人事件的反應常伴有抑鬱、犯罪或引起痛苦的行為。
4.對生氣的刺激或來自他人的排斥反應感到傷心、挫敗或羞辱。
5.對愉快的機會排斥或不情願承認自己的愉快。
6.失敗地完成決定性的任務,而不顧是否證明自己的能力。
7.對誰對他(她)好不感興趣,泰然處之。
8.過分進行自我犧牲。
檢查
1.一般體檢及神經系統檢查
一般檢查包括觀察意識、體溫、脈搏、血壓、呼吸等,了解有無嚴重感染及嚴重軀體疾病及顱腦外傷等器質性疾病體徵。重點應做神經系統的相關檢查,留意有無腦部器質性疾病的證據。
2.精神檢查
重點觀察患者意識是否清楚,注意力是否集中;服裝、儀表是否整齊;有無抑鬱、焦慮症狀,有無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存在,有無自知力。
3.輔助檢查
血常規、血生化、甲狀腺激素等常規化驗,腦電圖、腦CT、腦MRI等輔助檢查,了解有無軀體疾病及腦部器質性病變。
4.心理測評
人格測試如汪衛東教授研發的憶溯性人格發展量表(WMPI)、明尼蘇達多項人格量表(MMPI)和艾森克人格問卷等,症狀自評量表等。抑鬱自評量表(SDS)以及漢密爾頓抑鬱量表(HAMD)等。
診斷
自我挫敗型人格障礙作為需要進一步研究修訂的診斷類別被列入了DSM-Ⅳ的附錄,但是由於對這一診斷的信度、臨床效度和可能誤用之間存有爭議,導致最終沒被列入DSM-Ⅳ的分類。所以臨床上不輕易做出此病的診斷。主要根據患者的病史,從多方面採集病史資料,並利用臨床訪談,標準評估,自評問卷等手段協助診斷。
參考上述臨床症狀與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人格障礙診斷標準如下。
症狀標準:個人的內心體驗與行為特徵(不限於精神障礙發作期)在整體上與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範圍明顯偏離,這種偏離是廣泛、穩定和長期的,並至少有下列1項:
1.認知(感知,及解釋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對自我及他人的態度和形象的方式)的異常偏離。
2.情感(範圍、強度,及適切的情感喚起和反應)的異常偏離。
3.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
4.人際關係的異常偏離。
5.開始於童年、青少年期,現年18歲以上,至少已持續2年。
6.人格特徵的異常偏離並非軀體疾病或精神障礙的表現或後果。
治療
1.培養必要的涵養和保持豁達的心境:換位思考,將心比心,互相等重,適度容忍,寬以待人,避免產生攻擊行為。
2.積極地心理防禦:幽默、升華等,即使受挫也要儘量轉移到較高的需要與目的上去把攻擊的能量轉移到學習、工作上來。
3.補償作用:受挫後儘量用另一種可能成功的目標補償代替以獲得集體、他人對自己的承認,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獲得心理上的快慰感。
4.積極的表同作用: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儘量讓他們學習好的行為榜樣,從積極的方面引導患者。
5.培養患者自我成長的意識和行為:心理治療對該病有較好療效,多採用認知行為治療、支持性治療治療、精神動力學治療、中醫心理療法(TIP技術)等。
中醫心理療法(TIP技術)有人格再成長的治療作用,對於人格障礙療效較好。
6.藥物治療:情緒不穩、煩躁不安者可給予少量抗焦慮藥物,如勞拉西泮、奧沙西泮、阿普唑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