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性組織

一般指行業為協調內部相關成員關係而成立的自我約束的“公約性”組織。以證券業為例: 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案》被合法批准的證券交易所、合法註冊的證券協會、合法註冊的結算機構,其職能是對其會員的行為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受有關政府部門的進一步監管。

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 (一)證券交易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文簡稱《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職責有:提供交易場所與設施;制定交易規則;監管在該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以及會員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確保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二)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應當履行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制定規則,組織培訓和開展業務交流,調解糾紛,就證券業的發展開展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參考《證券市場基礎知識》2010版本16頁中內容。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的證券自律管理機構是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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