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營養科

臨床營養科

營養科的管理體系是實行院長領導下的科主任負責制。臨床營養是醫院技術工作,是綜合治療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營養科應該是在業務院長領導下的獨立醫技科室。

基本介紹

醫院臨床營養科是行使對住院病人進行營養評價,營養治療的部門。

任務

1、負責住院病人多種膳食的設計、製備與供應。保證提供良好的食物質量與營養質量。

2、為全院營養支持組的成員,承擔疑難患者的營養會診任務。根據患者的病情及營養狀況,提出與制定病人的營養治療方案。

3、保證營養治療方案的實施,建立科學管理的規則制度,並檢查與評價執行的效果。

4、教學上承擔多級營養教學、進修生和實習生的培訓實習,以及在職人員的專業教育等任務。

5、開展科研工作,吸取國內外先進經驗,不斷總結與改進工作,以提高業務水平。

6、在門診開設營養諮詢,對住院病人進行營養指導,對民眾進行科普宣傳。

業務屬性

臨床營養科是對不同生理和病理狀態下(包括疾病和醫源性因素引起)的營養代謝改變者,通過營養檢測和評價進行營養診斷,使用各類腸內營養製劑、腸外營養製劑和治療膳食等進行營養治療的臨床業務科室。

基本執業條件

第六條 臨床營養科應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儀器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第七條 臨床營養科應當設定醫療區和營養治療製備區。醫療區應包括營養門診、營養代謝實驗室;營養治療製備區應包括治療膳食配製室、腸內營養配製室,條件成熟的醫療機構設立腸外營養配製室。有條件的醫院可設定營養病房。

第八條 臨床營養科的人員配備和崗位設定應滿足完整臨床營養診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臨床營養專業人員(醫師、技師、護士)總人數與醫院床位比不小於1: 100,臨床營養專業人員中臨床類別執業醫師人數與醫院床位比不小於1:200,護士人數不少於3人。營養病房護士的配置應當達到醫療機構病房護士配置標準。

第九條 臨床營養科主任負責本科室的醫療、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臨床營養科診療質量和學科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臨床營養科主任為專職。三級醫院科主任可由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並連續從事臨床營養診療工作5年以上人員擔任;二級醫院臨床營養科主任可由醫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相應醫療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並連續從事臨床營養診療工作3年以上人員擔任。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由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擔任臨床營養科主任。

第十條 營養醫師應當具有臨床執業醫師資格,並經過臨床營養專業教育或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全面負責營養診療工作。

第十一條 營養技師應當具有營養、醫藥、檢驗、衛生、食品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經過臨床營養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負責營養諮詢、營養檢測、營養篩查及評價、腸內營養配製和治療膳食製備等技術工作。

第十二條 營養護士應當具有臨床執業護士資格,經過臨床營養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負責營養相關護理工作及科室內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腸內腸外營養製劑的配製、營養管路建立和維護、營養諮詢、營養檢測、營養評價等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 臨床營養科應當配備營養檢測和評價、營養治療所需的各種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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