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腳踏車起源於歐洲。1790年法國的西夫拉克伯爵(Comte de Sivrac)將兩個輪子裝在木馬上,人騎在上面用腳蹬地前行,稱木馬輪。1816年德國的馮德賴斯男爵(Baron Karl von Drais)發明有車把可控制方向的木輪車,1818年獲英國專利。1839年蘇格蘭鐵匠麥克米蘭(Kirkpatrick MacMillan)製成由曲柄連桿結構驅動後輪的鐵制腳踏車。1861年法國的米肖父子發明前輪大、後輪小,前輪上裝有曲柄和能轉動的踏板的腳踏車,並於1867年在巴黎博覽會上展出。1874年英國的勞森(H.J.Lawson)在腳踏車上採用了鏈條傳動結構。1886年英國的斯塔利(J.Starley)使用了滾珠軸承和車閘,並將前後輪改為大小相同。1888年英國的鄧洛普(John Boyd Dunlop)成功使用了充氣橡膠輪胎,腳踏車至此基本完善。
1868年5月31日法國的聖克勞德公園舉行了腳踏車比賽,這是有記載的最早的腳踏車比賽。1893年舉行首屆世界業餘腳踏車錦標賽。1895年舉行首屆世界職業腳踏車錦標賽。
比賽分類
場地賽
在賽車場進行。賽車場為橢圓盆形,跑道用硬木、水泥或瀝青築造,跑道周長分400米、250米和333.33米,其中333.33米為國際標準場地。跑道寬5~9米,彎道坡度25~45度。所用腳踏車應為死飛輪,不得安裝變速裝置和車閘。奧運會比賽項目有追逐賽、計時賽、計分賽、爭先賽。
追逐賽 分個人和團體項目。①個人追逐賽 出發時,兩名運動員分別位於跑道正中的起、終點線上,槍響同時出發,互相追逐。在規定的距離內,如後面的運動員追上前面的運動員或與之並排,被追上或並排者淘汰,未被迫上,則以到達終點的時間決定勝負。獲勝者參加下一輪比賽。②團體追逐賽 每隊4名運動員參加。比賽時,運動員之間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呈梯形隊站立,槍響同時出發。如一隊的第三名運動員追上另一隊的第三名運動員或與之並排,被迫上或並列的隊淘汰。如未追上,則以各隊第三名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每隊必須有3名運動員到達終點方可計算成績。現奧運會比賽項目有男子4000米個人追逐賽(1964年列入)、4000米糰體追逐賽(1920年列入),女子3000米個人追逐賽(1992年列入)。
計時賽 1889年由彼德萊設計。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時間排列名次。比賽時運動員在同一起點單個原地出發,抽籤決定出發順序。出發犯規延後5人重新出發,再次犯規取消比賽資格。以每名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優者列前。如成績相等,則名次並列。奧運會僅設男子1000米計時賽,1928年被列為比賽項目。
計分賽 又稱 積分賽。比賽前先抽籤排列順序,指定一名領騎者。比賽時由領騎者領騎一圈,到達起點線時,發令員鳴槍,比賽正式開始。每5圈錄取前四名計分,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第四名得1分。半程和終點計分加倍。以運動員比賽中的總得分排列名次。奧運會僅設男、女50公里個人計分賽,分別於1984年和1996年被列為比賽項目。
爭先賽 又稱 速度賽。一般排定2~4名運動員同時原地出發,計最後200米的時間,首先通過終點者為勝。男、女1000米爭先賽分別於1920年和199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公路賽
在有各種地形變化的公路上舉行。奧運會設有公路個人賽和公路團體賽。
公路個人賽 選擇環行或往返路線,路面要有起伏和斜坡,起、終點應儘可能設在同一地點。賽程男子170~200公里,女子60~84公里。比賽時所有運動員位於起點線集體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順序排列名次。男、女個人賽分別於1896年和1984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公路團體賽 選擇比較平坦的路面,途中應設轉折點,起、終點應在同一地點。每隊4人,在起點線成橫排出發。隊與隊之間的出發間隔為2~3分鐘。每隊必須有3名運動員到達終點,並以第三名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如成績相等,則以該隊第一名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奧運會僅設男子團體賽,1912年被列為比賽項目。
越野賽
始於法國。20世紀50年代,一些腳踏車運動員厭倦了在現代化公路上枯燥的訓練和比賽,他們到丘陵地帶尋找新的環境、新的挑戰,於是一種全新的運動方式產生了。腳踏車越野應騎山地車,據傳,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學生斯科特(James Finley Scott)是第一位將普通腳踏車改裝成山地車式樣的人。以後越野運動逐漸在歐洲流行,並形成賽事。1990年國際腳踏車聯盟承認了這項運動,1991年首次舉行世界盃賽。越野賽應選擇崎嶇不平、有天然障礙的路面,必要時設定人工障礙。賽程男子40~50公里,女子30~40公里。比賽時各隊從左至右排成一路縱隊集體出發,以到達終點的時間判定名次。男、女個人越野賽均於19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