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基林

胡基林

身為交警副大隊長,卻醉酒駕車並造成事故,2011年6月21日,溫州鹿城法院公開審理了高速交警溫州支隊副大隊長鬍基林危險駕駛案。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胡基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基本信息

簡介

2011年6月11日凌晨,胡基林飲酒後駕駛一輛黃色福特轎車,行經溫州錦繡路和車站大道交叉路口時,追尾撞上了同車道前方等候通行信號的計程車,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後,經過現場的一名計程車司機報了警。民警來到現場後,聞到胡某身上有酒氣,立刻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駕駛。2011年6月16日,溫州鹿城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胡提起公訴。法庭上胡對自己醉駕事實供認不諱。他在最後陳述時表示:“我為我愚蠢的行為造成的傷害,向當事人道歉。我也付出了代價,被開除公職。我對不起我的領導,對不起他們的教誨和栽培,這個案件一出,意味著我警察生涯的終結。我希望各位以我為鑑!”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基林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於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願認罪,並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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