肱骨近端骨折的Neer分型

肱骨近端骨折的Neer分型,是Neer於1970年提出了肱骨近端骨折的四部分分類法。

概述

將肱骨上端4個組成部分即肱骨頭,大結節,小結節和肱骨上端(關節部或解剖頸、大結節、小結節、骨幹或外科頸)相互移位程度分6個基本類型,移位>1 cm或成角> 45°,否則不能認為是移位骨塊。

分型

I型:輕度移位骨折肱骨上端可為一處骨折(如單一肱骨外科頸骨折、單一大結節骨折或小結節骨折等),也可是多處骨折,即同時有兩處或兩處以上部位的骨折(如外科頸骨折合併大結節骨折等),但任何一處骨折的移位都不大於1厘米,骨端成角不大於45°。從病理損傷考慮,這種骨折軟組織損傷較輕,或骨端間有緊密的嵌插,骨折比較穩定,一般骨折癒合較快。這種類型骨折占肱骨上端骨折的絕大多數。這種沒有明顯移位的骨折,由於仍有軟組織將骨折塊連為一體,因此稱為"一部分骨折"。

II型:關節段移位骨折按解剖部位命名即為肱骨解剖頸骨折,且骨端間移位大於l厘米或成角大於45°。此種骨折肱骨頭的血循環受到破壞,常發生肱骨頭缺血壞死。這種一處骨折因有明顯的移位(或同時有輕度移位的大、小結節骨折),從而使肱骨頭與肱骨幹上端形成分離的兩部分,因此屬於"二部分骨折"。

III型:骨幹移位骨折從解剖部位命名即為外科頸骨折。骨折移位大於l厘米或成角畸形大於45°。單一骨幹移位,肱骨上端分成兩個分離的部分,因此也屬於"二部分骨折"。如同時再合餅一個結節骨折且移位也大於l厘米以上時,因為肱骨上端分成三個各自分離的部分,因此應屬於"三部分骨折"。如同時合餅兩個結節的骨折,且均有大於1厘米的移位,肱骨上端則分成四個各自分離的骨塊,即肱骨頭、大結節、小結節和肱骨幹上端。這種骨折屬於"四部分骨折"。

IV型:大結節骨折大結節骨折且移位大於l厘米以上。大結節有三個面做為岡上肌、岡下肌和小圓肌的附著點。外傷時可造成整個大結節骨折移位,也可為大結節的一個面撕脫骨折。如為部分撕脫骨折且有明顯移位時,則說明肩袖有縱行撕裂。如大結節移位骨折同時有外科頸的移位骨折,則關節段骨塊由於受附麗於小結節的肩胛下肌的牽拉而發生內旋。

V型:小結節移位骨折可為單獨小結節撕脫骨折,移位大於1厘米以上,即屬"二部分骨折"。如同時合併有外科頸骨折且有明顯移位,則屬於"三部分骨折"。此時關節段由於只受附著於大結節的肩袖牽拉,因此可發生外展、外旋移位。

VI型:肱骨上端骨折合併肱盂關節脫位。肱骨上端骨折脫位是指肱骨上端骨折同時合併盂肱關節的真正完全脫位,而不是指肱骨頭的旋轉移位或關節內的半脫位現象。在"二部分"或"三部分增折脫位的病例,肱骨頭仍可能有一定的血循環。如發生"四部分"骨折脫位時,肱骨頭血循環遭受破壞,易造成肱骨頭缺血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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