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登記

《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 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契約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於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範疇。《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契約後,質權並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契約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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