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基本內容

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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