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第十四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行為,保障股權質押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質人以本省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本機關登記公司股權的出質登記。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
(二)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
(三)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四)以公司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股權質押契約的合法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七條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持股證明;
(三)股權質押契約;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按照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與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的證明檔案;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的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三條股權質押契約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質押契約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檔案;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申請人應當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記機關作出準予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準予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準予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或者準予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分別出具《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通知書》或者《股權出質撤銷登記通知書》。
第十八條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於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九條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二十條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複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表式,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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