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在郴州財貿幹校、郴州地委黨校、郴州地委宣傳部、郴縣白露塘鎮及橋口鎮、郴縣人民政府等單位工作。
2000年07月至2006年05月,郴州市蘇仙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05月至2009年07月,郴州市蘇仙區委書記;
2009年07月至2011年07月,郴州市委副廳級幹部、蘇仙區委書記;
2011年07月至2011年12月,湘南學院黨委副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湘南學院黨委書記。
系湖南省科學發展戰略研究會會長,蘇仙區、郴州市第三次黨代會代表,湖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郴州市第三屆人代會代表,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30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湘南學院黨委書記肖地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24日,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肖地楚開除黨籍處分。
經查,肖地楚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弄虛作假,騙取研究員職稱;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舉辦校慶活動過程中違規發放紀念品,違規超標準興建學院學術交流中心,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業主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肖地楚身為高等院校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為人師表,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肖地楚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29日, 據高檢網訊息,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湘南學院黨委原書記肖地楚(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29日,中共湘南學院原黨委書記肖地楚(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地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南學院原黨委書記(正廳級)肖地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決定對被告人肖地楚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追繳被告人肖地楚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以來,被告人肖地楚利用擔任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區委副書記、書記和湘南學院黨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260.6萬元、美元1.2萬元,另非法獲利65.9527萬元。
違法事件
2017年2月,湖南省紀委披露肖地楚的違法行為;肖地楚長期為基建老闆鄭某某在湘南學院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鄭某某別墅一套,價值430餘萬元。
肖地楚利用其擔任湘南學院黨委書記的便利,為解決其弟肖某某所經營的公司的資金困難,由負責承建學校基建項目的鄭某某出面,從學校專項建設資金中違規借款700萬元給肖某某,案發時該款尚未歸還學校。周先雁利用職權為胡某某與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合作辦學提供便利,收受胡某某300萬元。屈孝初為解其妻投資理財的資金之困,利用職權以借為名夥同其妻向請託人索取3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