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偵查模式

職權主義偵查模式,又稱審問式偵查模式,是指注重發揮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一方面,強調偵查機關的優勢地位,賦予偵查機關儘可能多的訴訟手段和儘可能大的自由決定權,偵查手段適用的標準不高,訊問犯罪嫌疑人沒有特別的限制,偵查機關的活動靈活、自由。而犯罪嫌疑人則處於消極、被動地位,屬於被追訴的對象,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被否認有與偵查機關對抗的權利,並必須適應和配合偵查機關的活動,沒有沉默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也要受到種種限制,甚至一些國家排斥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另一方面,不強調偵查控制,訴訟主體只有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法官不作為居中者介入偵查,一般的偵查手段完全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只有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批准。

一方面,強調偵查機關的優勢地位,賦予偵查機關儘可能多的訴訟手段和儘可能大的自由決定權,偵查手段適用的標準不高,訊問犯罪嫌疑人沒有特別的限制,偵查機關的活動靈活、自由。而犯罪嫌疑人則處於消極、被動地位,屬於被追訴的對象,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被否認有與偵查機關對抗的權利,並必須適應和配合偵查機關的活動,沒有沉默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也要受到種種限制,甚至一些國家排斥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另一方面,不強調偵查控制,訴訟主體只有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法官不作為居中者介入偵查,一般的偵查手段完全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只有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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