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附加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在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險契約亦無效。
第二條本附加險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契約為準;主險契約與本附加險契約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契約為準。凡涉及本附加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第三條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鑒於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實習期間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險人註冊學生對第三者人身傷亡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註冊學生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二)被保險人註冊學生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藥物麻醉。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第五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