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定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來源
職工董事制度來源於德國公司治理結構體系。德國公司治理結構實行“兩會制”,目的主要是強化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許可權,即一方面,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資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由股東代表所組成的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和控制職能。
德國的這種公司治理結構對我國公司法來說具有直接可借鑑的意義。德國的做法,既是人的“經濟價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內部延伸的結果,也是為了緩和勞資衝突以提高公司的組織效率的需要。我國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充分發揮職工主人翁意識,更應創造條件讓職工參與公司的治理,大力推行職工董事制度。
治理結構
職工董事制度由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和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充任公司的監督董事,並由他們平等地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實體即監事會(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再由該監事會選拔公司的經理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公司的經營機關。在這種治理結構中:
1、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無論是職工代表還是股東代表,其權利應當平等,以體現勞動要素所有者與資本要素所有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監事會應對職工、股東以及公司法人負責,其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所有活動。
2、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它只對監事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監督,其職責是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的機關,相互間不存在依附關係,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監督董事進入監事會。
綜上所述, 建立我國的職工董事制度,將對於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