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儲備銀行

聯邦儲備銀行

執行聯邦儲備體系政策的銀行,包括控制貨幣供應及監管會員銀行。聯邦儲備銀行共分為12家地區銀行,分別設於(括弧內為銀行代號):波士頓(A)、紐約(B)、費城(C) 、克利夫蘭(D)、里奇蒙(E),亞特蘭大(F),芝加哥(G),聖路易斯(H)、明尼阿波利斯(I),堪薩斯城(J),達拉斯(K),舊金山(L)。其中,紐約,芝加哥和舊金山三座聯邦儲備銀行的資產是最大的,占到了總資產的一半。在其他的25座大中城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也設立了分支機構。管理方面,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由 9 名兼職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來管理。

歷史

美國最早具有中央 銀行職能的機構是1791年獲批的美國第一銀行和美國第二銀行。1837年至1862年間的“自由銀行時代”美國沒有正式的中央銀行,而自1862年至1913年間,一個(私營的)國家銀行系統起到了這個作用。

美聯儲是由美國國會在通過歐文-格拉斯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又稱聯邦儲備法案)的基礎上建立的,由 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於1913年12月23日簽字。

角色及責任

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儲備銀行

美聯儲的主要任務是:

管理及規範銀行業

通過買入及售出美國國債來執行貨幣政策

維持一個堅挺的支付系統

美聯儲不能發行美國國債

其他任務包括:

經濟教育

社會超越

經濟研究

組織構成

美聯儲總部在愛扣斯大廈。美聯儲包括一個管理委員會。七名委員會成員由美國總統指定並由議會通過。成員任期14年,並且不能連任。一個成員可以在本身任期之餘接任另一個成員剩餘的任期。聯邦開放市場委員會由七名委員會成員和5名聯邦儲備銀行的代表組成。來自第二區 紐約的代表是永久成員,其他銀行成員以兩年或三年為限輪值代表席位。

現任美聯儲管理委員會成員為:

珍妮特· 耶倫,主席

唐納德·科恩, 副主席

弗雷德里克·米什金(Frederic Mishkin)

凱文·沃爾什(Kevin Warsh)

蘭德爾·克羅茲納(Randall Kroszner)

銀行利率

12個聯邦儲備區12個聯邦儲備區

五十年來聯邦基金利率圖解聯邦基金利率是美聯儲執行其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其它次要手段包括調整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操作和調整貼現率等。聯邦基金利率是一個銀行互相支付過夜借款利息的利率。其交替影響最低貸款利率後者通常高於聯邦基金利率大約3個百分點。最低貸款利率是銀行向其最好客戶提供貸款的利率。

低利率通過降低借貸成本來刺激經濟活性,使顧客和企業採購和建設更加輕鬆。高利率通過增加借貸成本來放慢經濟發展。(詳見貨幣政策)

美聯儲通常每次調整聯邦基金利率0.25或0.50個百分點。從2001年初到2003年中,美聯儲13次降低利率,從6.25%一直到1.00%,以應付不景氣。2002年11月,利率被降至1.75,許多利率都低於通貨膨脹率。2003年6月25日,聯邦基金利率被降至1.00%,自1958年來的最低值,當時的過夜利率平均為0.68%。從2004年6月末開始,美聯儲開始提升目標利率以回應對過於活躍的經濟帶來的日益增長的通貨膨脹的可能的關心。例如2004年12月,利率隨著一系列的微小提升而到了2.25%。

儲備銀行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總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總部

聯邦儲備區域由國會組建的12個聯邦儲備銀行作為國家的中心銀行系

統的操作力量,其組成形式更像一個私營公司——很有可能引起對其“所有權”概念的混淆。例如:儲備銀行向成員銀行發行股票。然而,擁有儲備銀行股票完全不同於擁有私營公司股票。儲備銀行不是為了營利而運作,根據法律擁有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是成為其系統成員的必要條件。股票不可以被出售、交易或者作為貸款抵押;根據法律,紅利每年被控制在6%以內。

支付給成員銀行的紅利被認為是對美聯儲持有的成員銀行的法定準備金不支付利息的部分補償。根據法律,美國銀行必須維持一定的部分準備金,其中大部分保存於美聯儲的帳戶上。美聯儲不向這些基金支付利息。

美聯儲1913年遵照“聯邦儲備法案”建立,後者“建立了一個新的中央銀行系統用以增加國家金融系統的靈活性和實力”。這個立法提供了一個包括十二個地區性儲備銀行和七個成員的管理委員會的系統。所有的國家銀行必須加入這個系統,其他的銀行也可以加入。儲備銀行1914年11月開始營業。國會製造美聯儲紙幣並以彈性貨幣補給供應整個國家。紙幣發行給儲備銀行並後續傳輸到其它銀行機構且與社會需要保持一致。

聯邦儲備銀行代表著12個聯邦儲備區,他們分別是:波士頓(A)、紐約(B)、費城(C) 、克利夫蘭(D)、里奇蒙(E),亞特蘭大(F),芝加哥(G),聖路易斯(H)、明尼阿波利斯(I),堪薩斯城(J),達拉斯(K)和舊金山(L)。

美聯儲擁有者

美聯儲是一個發行美元的私人銀行,成立初期,有紐約銀行等12個股東,目前花旗、摩根等大銀行擁有其股份。

美聯儲聲稱沒有人擁有它——它是一個政府部門內部的獨立實體。美聯儲服從於包括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隱私法(Privacy Act)在內的復蓋聯邦機構而不是私營公司的法律;同時國會給予美聯儲自治的權利以保證其獨立於政治壓力之外行使職責。美聯儲的三個部分中的每一個——管理委員會、地區性儲備銀行和聯邦開放市場委員會——都獨立於 聯邦政府之外運作以行使其核心職能。一旦一個委員會成員被委任,他或她可以像一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獨立,雖然任期短些。

政府影響

作為美國的中央銀行,美聯儲從美國國會獲得權利。它被看作是獨立的中央銀行因其決議無需獲得美國總統或者立法機關的任何高層的批准,它不接受美國國會的撥款,其成員任期也跨越多屆總統及國會任期。其財政獨立是由其巨大的盈利保證的,主要歸功於其對政府 公債的所有權。它每年向政府返還幾十億元。當然,美聯儲服從於美國國會的監督,後者定期觀察其活動並通過法令來改變其職能。同時,美聯儲必須在政府建立的經濟和金融政策的總體框架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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