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涵
監察
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出檢察機構與監所的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參加會議的有各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共識並組織實施。
作用
自派出檢察機構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以來,這項制度一直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起到了規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執法行為的作用。由於我國法律對監所檢察監督的立法不完善,或者說線條比較粗,尤其是勞動教養工作,各種地方性法規差別較大,這些現象給法律監督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弊端。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的執法行為,促進監所檢察工作的開展,各派出檢察機構召集監管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來規範監管改造工作和監所檢察工作,並通過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參加會議的各方一體遵行的規範性檔案。如派出檢察機構對監管場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變更的檢察監督,採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做法,有力地促進了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這一做法就是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獄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其次是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快捷迅速的特點。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如果等待法律來完善和規範時間上不允許。如某監獄發生了多起犯人脫逃事故,影響非常大,派出檢察機構及時組織召開防脫逃聯席會議,分析形勢,找出脫逃原因,對防止脫逃勢頭的漫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第三,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矛盾。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是在參加會議的各方充分討論醞釀基礎上產生的,是各方達成的共識,有利於各方自覺遵守。
形式及議事
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以會議形式為主。但這種會議的具體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主體分,可分為多方聯席會議、雙方聯席會議;從召開會議的形式分:可分為總結式聯席會議、討論式聯席會議、大會發言式聯席會議、現場辦公式聯席會議、電視電話式聯席會議;從參加人員的成份分,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議、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從要解決的問題性質上分,可分為解決工作方法聯席會議、建立長效機制聯席會議;從會議內容上分,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專項工作聯席會議。當然,根據工作的不同,隨著工作的發展,聯席會議還會有很多分法,在此不一一贅述。
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檔案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提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等有關問題; 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