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與病聯合致死
由於均屬自然性疾病所致死亡,一般多無法律問題。但是,傷與病,或者傷與傷聯合致死,由於涉及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可能引起爭議,此時涉及死因競爭的問題。一般說來,在聯合死因中只有一種死因起了主要作用,我們稱其為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而其他原因稱為次要死因(secondary cause of death)。不能明確分出主次死因的情況不能說沒有,但少見。
病與暴力聯合致死
最常見也最容易發生法律爭端,例如中等脾腫大者受拳擊而死亡,如無拳擊,此人可能長期不死,故疾病與暴力二者的各自參與度就需要慎重衡量。
暴力與暴力聯合
可區分下列幾種情況: 性質和程度相同的幾個損傷,單獨發生時可不致死,但彼此聯合便構成死因。例如,數箇中等大小的動脈,如尺、橈、腓動脈都被切斷,從每個創口中都流出大量血液,這些出血合在一起引起失血而死亡。但單獨一根血管破裂出血,短時間內可不至於死亡。
受到一個可致命的損傷後,在彌留之際又受到另一致命傷而死亡。如被毆打致顱骨粉碎性骨折、顱內血腫、腦挫傷,倒在公路上。因在夜間,又被飛馳而來的汽車輾壓,不久死亡。
在同一死亡案例中,還可有數種暴力同時作用,其中每種暴力因素都能通過各自不同的途徑和機制使人遭受致命性的損害。例如:燒死者,既有火焰、高溫引起的高溫損傷(燒傷),又有環境中氧不足所致窒息以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吸入所致中毒,還可因房屋倒塌所致砸傷等。因此把這些死因聯合成一個燒死,來表示死因。
高能量的煤氣爆炸使人遭受嚴重的機械性損傷、燒傷、一氧化碳中毒、缺氧性窒息等,受害者的死因也是聯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