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釋義
死亡原因,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在《國際疾病分類》中的建議,並已為許多國家所承認的概念為:“所有直接導致或間接促進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損傷,以及造成任何這類損傷的事故或暴力的情況。
死因的分類
(一)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發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與主要疾病一致,如晚期惡性腫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動脈粥樣硬化腦動脈突發破裂出血致死,心臟動脈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空洞型肺結核病致死等。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雷電擊傷、高低溫損傷、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該項暴力,它可以通過某種機制或通過損傷後繼發性病症致死,如扼頸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也可當時不死而引起喉頭水腫或繼發肺水腫、肺炎而死,則扼頸為根本死因。
(二)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因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經過中間環節直接引起死亡,則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沒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繼發後果或合併症致死,則後者為直接死因。在法醫學中常見的直接死因有:
1、感染
2、出血
3、栓塞
4、中毒
5、全身衰竭
(三)輔助死因(contrit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損傷,它們本身不會致命,但在死亡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例如嚴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則酒精中毒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為輔助死因。巨大動脈瘤患者被人拳擊後動脈瘤破裂死亡,動脈瘤是主要死因而拳擊是輔助死因。
(四)誘因(inducing cause of death)即誘發身體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種精神情緒因素、勞累過度、吸菸、外傷、大量飲酒、性交、過度飽食、飢餓、寒冷等。這些因素對健康人一般不會致命,但對某些重要器官有潛在性病變的人,卻能誘發疾病惡化而引起死亡。
(五)聯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稱合併死因,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難以區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聯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構成死因。包括:
1、病與病聯合致死
2、病與暴力聯合致死
3、暴力與暴力聯合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