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農牧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習水縣農牧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要求,設立習水縣農牧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經濟貿易局(縣煤炭管理局、縣商務局)承擔的牲畜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農牧局。

(三)將縣農牧局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草原登記職責劃入縣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組織起草農牧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實施辦法的擬訂;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承擔農業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牽頭開展全縣農業農村工作考核,參與農口部門考核;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協調及相關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土地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負責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牧漁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高,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四)承擔農業、畜牧業、漁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負責實施“菜籃子”工程;指導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示範園區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牧業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申報認定;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審核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苗、魚種、草種、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許可及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農用船、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監理、農機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農機牌證管理工作。

(七)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防疫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動植物防疫工作,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協調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工作;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魚苗、魚種、草種和農業轉基因生物等檢疫及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飼料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統計和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物資儲備和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災害物資儲備;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牧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承擔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負責農牧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牧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牧業先進技術;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一)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農民技術教育培訓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全縣農牧業行業技術工作等級考核評審工作;負責農牧漁業、農機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及評價,指導農用地、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監測及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保護基本農田;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利益;行使漁船、農用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強化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植物能源、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負責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發展情況和農機安全監督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促進農機化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組織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農機經營市場行業管理;負責農機維修市場監督管理;指導農機產品供應服務、適應性試驗評估和鑑定工作;負責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管理和對農機操作、維修、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發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農機化工作的綜合性文稿;負責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技術檢驗、牌證管理、駕駛及操作人員的考核、牌證核發、道路以外農田場院等場所的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和調解處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情況的統計、反饋;負責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工作;負責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演示和推廣;負責農業機械用油的需求預測,參與農用油料的供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農機用油網路建設、經營活動和農機節油工作。

(十五)擬訂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發展調查研究和數據統計工作;提出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和引導農民創業就業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觀光旅遊農業、鄉村旅遊、農產品流通、農村商業、運輸、餐飲、中介服務等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指導農村二、三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承擔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工作。

(十六)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農村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與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七)承辦農牧業涉外事務和招商引資工作。組織開展對外農業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編制農牧業招商引資項目,管理農牧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處理縣局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統戰、宣傳、政務公開、聯絡、信息服務、職工考勤、效能建設、目標績效管理、綜合協調、督導檢查、人口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車輛、辦公用房、家屬院落、環境衛生、公共財產、外事接待等後勤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人才隊伍建設、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負責農民培訓教育、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工人崗位考核及技術等級升級人員審核報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總結並宣傳農業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老齡、幫教、婦女兒童保護、關心下一代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協調開展創建衛生縣城、雙擁模範縣城、園林綠化模範縣城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信訪交辦事項;負責農牧局機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區域安全管理工作和職工食堂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審計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農牧業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承擔農牧業法制建設、農牧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牧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法規諮詢、案件審理、行政複議、應訴、聽證、權屬糾紛調處及仲裁工作,指導全縣農牧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農牧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農牧業執法機構執法文書審核工作;指導農牧漁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政策性和綜合性調研,審核綜合性、政策性檔案;制定農牧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並承擔有關新聞發布、涉法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禁毒、平安村寨(院落)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專項審計調查和內部經濟制度執行情況督查;協調配合行業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農牧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政府採購、財產、資產和房產管理與監督工作;指導農牧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協助辦公室承擔外事接待、職工食堂管理、機關環境衛生管理等後勤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規劃發展股。負責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擬訂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投資項目和投資規模,擬訂農牧業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的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提出縣級支農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使用;負責相關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負責協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引導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負責農牧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資源區劃與規劃工作,開展農業資源調查、監測及評價;組織協調農牧業重大項目申報、論證;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農牧業節能減排工作。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