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強化火災隱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災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災事故,為創建“平安習水”、“和諧習水”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縣人民政府決定,自2007年5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縣範圍內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人民政府成立習水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 長:袁健宏(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羅利強(縣人民政府國教辦主任)
余長洋(縣公安局局長)
成 員:封月培(縣安監局局長)
何建新(縣監察局局長)
賀 佳(縣建設局局長)
王茂佳(縣教育局局長)
馮澤民(縣經貿局局長)
羅勤生(縣文體廣電局局長)
袁吉偉(縣衛生局黨組書記)
金 剛(縣工商局局長)
袁 明(縣旅遊局局長)
馮世富(縣公安局副局長)
鍾 文(縣質監局副局長)
朱開進(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消防大隊,朱開進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工作重點
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三合一”建築(集員工集體宿舍與生產、倉儲或者經營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築)、50戶以上村寨、文物古建築存在的火災隱患,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三、工作步驟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階段(5月8日至5月31日)
安監、監察、教育、建設、經貿、衛生、工商、旅遊、廣電、質檢等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專項行動方案,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鄉鎮要組織開展對農村50戶以上房屋密集大村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並登記在案,匯總後抄告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消防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來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消防監督抽查,對屬於此次專項行動重點的單位、場所開展監督抽查。實施抽查前,應當將抽查的範圍、內容、要求、時間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並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消防執法的聲勢和氛圍,引導社會單位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職責。對於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堅決督促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要堅決依法進行查處。
(二)核查階段(6月1日至8月15日)
縣消防大隊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要進行逐一核查,並依法送達法律文書責令整改。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按規定建立執法案卷,跟蹤督促整改。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縣消防大隊要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和掛牌督辦。對醫院、養老院、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應報請將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驗收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階段結束後,由縣消防大隊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驗收,並將工作開展和驗收情況於2007年8月20日前書面上報縣人民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
1、設定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督促經營單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鎖閉、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責令立即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責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設定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的,責令限期改正。
4、建築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和輔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5、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責令立即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6、在人員密集場所周圍搭建違章建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
1、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設定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督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責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築
1、在生產、儲存、銷售非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築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立即將住宿人員遷出,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責令限期在建築內部進行防火分隔,採取設定防火牆、安裝防火門等措施,將人員住宿與生產、經營、倉儲部位徹底分隔,防止火災相互蔓延。並設定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置滅火器、逃生軟梯、逃生繩等滅火和自救器材,並責令其限期將住宿人員遷出。
2、對於逾期不解決“三合一”問題,又未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並處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在“三合一”建築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除依法進行查處外,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四)50戶以上村寨
1、村民委員會未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未組建義務消防隊、制定防火公約、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的,應當責令限期進行改正。
2、農戶違反規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用火用電不規範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規定開闢防火線、設定消防供水設施、配備消防器材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協調解決。
(五)文物古建築
1、違反有關規定在文物古建築內設定娛樂場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場所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變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築內及毗連古建築私自亂搭亂建棚、房,破壞古建築防火間距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3、文物古建築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責令管理使用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單位無力進行整改的應當報請政府協調解決。
4、由於歷史、產權原因有單位、個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現象的古建築,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門加強管理,規範用火用電行為,確保消防安全,並提請政府制定保護規劃,逐步實施搬遷。
(六)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嚴格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B588-2005)對銷售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和現場產品性能檢測等現場檢查,判定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2、對通過現場檢查難以確定消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按照有關要求,對現場樣品封樣並送相應的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判斷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3、對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一律依法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擅自降低技術標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減料進行安裝、維修的,一律責令無條件改正;對於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構成火災隱患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更換為合格的消防產品。
4、在銷售和使用領域發現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產者的責任。對非法生產假冒消防產品的生產者,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持證造假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沒收假冒偽劣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撤銷其有關證書,停用認證、認可標誌。
5、縣消防大隊要全面排查建築滅火系統及消防設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對應當設定而未設定氣體滅火系統的單位,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系統設定不當、產品不符合《氣體滅火系統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偽劣滅火劑以及中高壓容器的準入、使用、報廢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體滅火系統,要責令限期拆除、更換;對因維護保養不當而不能正常運行的氣體滅火系統,要責令其根據《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正確選擇滅火藥劑和系統型式,限期全面修復。對逾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廣泛發動
要高度重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制定工作考核和獎懲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二)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實效
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成立專門領導機構,明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任務,加強工作協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諉。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公安派出所的業務指導,及時幫助、指導公安派出所解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遇到的問題,提高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工作實效。
(三)強化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
縣政府將組成督查組對各鄉鎮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各階段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領導不力、執法不嚴、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有關領導和人員,要嚴肅進行通報並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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