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大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條大病醫療保險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具體業務。 第五條大病醫療保險不提取調劑金,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自求平衡。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開支渠道相同。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根據《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大病是指:
(一)確診患下列疾病:
1.各種原因引起的呼吸肌麻痹(中樞性,周圍性)需呼吸機治療者;
2.各種原因引起的單個或多個器官重度衰竭;
3.各種中、晚期腫瘤(包括白血病、再障、血友病等);
4.各種原因引起的尿毒症需透析者;
5.各種原因引起的皮膚大皰松解症;
6.Ⅱ並以上大面積燒傷(>60%以上),工傷除外;
7.糖尿病合併嚴重(如酮症酸中毒,高滲性昏迷或肢體壞疽等);
8.重症胰腺炎;
9.各種原因引起的瀰漫性腹膜炎或敗血症,膿毒血症;
10.關節置換、脊椎手術需鋼板等內固定者;
11.各種門脈高壓所致的食道胃底靜脈曲張破裂大出血;
12.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的其他疑難重症疾病。
(二)每次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各種疾病。
第三條 凡參加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含退休人員),必須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大病醫療保險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具體業務。
第五條 大病醫療保險不提取調劑金,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自求平衡。
第六條 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含退休)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4元繳納,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4元繳納。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開支渠道相同。職工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第八條 大病醫療保險費按季度繳納。每季度第一個月繳納本季度的大病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接受審計部門和縣醫療保險領導小組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職工,患本實施辦法第二條(一)款疾病,由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10萬元以內的醫療費;或患本實施辦法第二條(二)款疾病,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2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醫療費,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2%,個人自付8%。超過10萬元以上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5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的有關規定,應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和用藥,其費用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的其他特殊檢查、治療和用藥的費用,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第十一條 職工患大病應在本縣定點醫院就醫。因病情需要轉縣外就醫的,需有就醫的醫院簽署建議書,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轉縣外就的醫療費,就醫終了後,持有關診斷證明、病歷、票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審核報銷。轉市外就醫發生的在10萬元以內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70%,個人自負30%。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將停止該單位的所有職工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