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併入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運行管理,不單獨建帳。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享受我縣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府各工作部門:
《習水縣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同時,縣人民政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縣勞動社保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宣傳標語、設立諮詢台等形式,廣泛宣傳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氛圍,促進全縣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高度重視。民眾利益無小事,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精神,切實關心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靈活就業人員的生活醫療保障,對照我縣《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組織好、實施好、落實好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
三、加強管理。縣勞動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徵收和管理,嚴格按照參保的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落實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的相關待遇,切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日
習水縣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鼓勵勞動者採取多種形式自謀職業、創業致富,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遵義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遵府辦發[2004]68號)和《習水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習府發[2002]37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自謀職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及進城務工農民(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已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除外),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我縣基本醫療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併入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運行管理,不單獨建帳。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享受我縣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在本縣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參保業務。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按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繳納。
四、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首次參保時一次性繳足當年的費用;從次年起,每年1月份一次性繳足當年的費用。
五、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實行6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滿後,享受我縣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下列人員(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被單位開除的除外)不實行等待期,從參保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一)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改制分流等原因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人員,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30日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二)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30日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續保手續的。
(三)本辦法下發前已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職工,於2005年12月31日前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以上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或續保手續後,2001年3月1日前在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六、靈活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且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連續滿10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城鎮退休人員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達不到上述規定,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可按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城鎮退休人員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已達到規定標準,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七、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關係自行終止。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
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事項,按《習水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及本縣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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