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經營的企業(含賓館、飯店、酒吧等經營場所)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在2008年8月1日前,持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到縣經貿局進行備案登記。
二、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後,由縣經貿部門發給《遵義市酒類流通管理備案登記證》,懸掛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以便監督檢查,並按時年檢。
三、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必須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單隨貨走,單貨相符。
四、零售企業(含賓館、飯店、酒吧等經營場所)和個體經營戶在向供貨方進貨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
五、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複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印章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複印件。
六、散裝酒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繫電話。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七、酒類經營者應當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並保存3年,經貿、工商部門依法對台帳進行檢查。
八、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酒類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亂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十、法律責任:對違反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經貿部門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縣工商、質監、衛生、公安、物價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全力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
十二、全縣各酒類生產企業、酒類銷售企業、酒類個體經營戶要主動於2008年8月1日前向縣經貿、質監、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和換髮有關經營資格證件,逾期未申辦的,取消其經營資格並依法從重處罰。
十三、對妨礙、阻撓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