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縣人大常委會

(一)在本縣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六)撤銷鎮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及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人大常委會的職能:
縣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如下職權:
(一)在本縣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撤銷鎮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及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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