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義烏市江東街道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Jiangdo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DECA)。協會由有志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義烏市江東街道電子商務協會(英文縮寫YWECA)是義烏市民政局核准、義烏市江東街道政府主管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會員、企業、政府、社會服務;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推動江東街道信息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業務範圍
協會在實事求是、大膽探索、勇於創新、與時俱進的指導方針下開展業務:
一、研究江東街道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並促進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內各類單位和會員的建議,協助並促進電子商務行業標準的制定。協助並推進會員單位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完善。
三、向會員和政府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預測等信息;密切聯繫和依託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通知會員參加,邀請有關專家解釋、闡述、答疑。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著力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管理經驗。
五、積極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加強國際間與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組織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熱誠為廣大用戶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義烏市江東街道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Jiangdo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DECA)。
第二條 協會由有志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會員、企業、政府、社會服務;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推動江東街道信息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義烏市江東街道辦事處、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東街道電子商務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江東街道辦事處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實事求是、大膽探索、勇於創新、與時俱進的指導方針下開展業務:
一、研究江東街道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並促進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內各類單位和會員的建議,協助並促進電子商務行業標準的制定。協助並推進會員單位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完善。
三、向會員和政府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預測等信息;密切聯繫和依託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通知會員參加,邀請有關專家解釋、闡述、答疑。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著力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管理經驗。
五、積極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加強國際間與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組織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熱誠為廣大用戶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具有工商營業執照;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如政策新聞發布會等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協會的諮詢服務、培訓活動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或由理事會作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任期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程式或除名事項等;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和網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和業務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人代表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和工作會議;
二、全面負責協會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工作部署,組織召開各種會議,布置各項工作任務。
三、經常檢查分析協會執行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三自”工作情況,帶頭執行協會章程和各項制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積極組織協會工作人員進行政治學習、經常了解分析他們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協會工作。
五、認真抓好總結評比工作,總結經驗,開拓創新,研究探索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的思路和方向,帶領一班人爭創先進協會。
六、代表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會長不在情況下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都不在時,按副會長排序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做決定;
四、組織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的建議,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七、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長的領導下參加協會的工作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協會名譽職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委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記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第三十四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監事會會議紀要要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量力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義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