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
2、統一管理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漁業資源及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制訂全市水資源、漁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配置規劃、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要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河道采砂許可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水產養殖使用證及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3、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鎮供水和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測和保護工作。
4、編制、審查水利、水電、漁業基建項目建議書,組織水利、水電、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水利、水電、漁業基建項目的建設管理;監督實施水利、水電、漁業的法律法規、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漁業工作的規程、規範;組織指導水利、水電與漁業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庫、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管理河道及水域采砂;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監管。
5、組織、指導水行政執法和漁業行政執法;水事糾紛和漁事糾紛。
6、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和市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城市防洪工作。
7、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8、負責水利、水電和漁業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市水利、水電、漁業隊伍建設。
9、制訂水利、水電、漁業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編制全市水利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水利、水電、漁業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供水、水電、水產養殖等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水電、漁業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督管理市水利、水電、漁業各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10、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等;負責水產原(良)種場、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現代化示範園區的規劃和建設;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環境保護、監測,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水產種苗生產的監督管理。
11、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翁一兵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綜合有關情況,組織和協調各科室站所和下屬單位有關工作 。
2、負責文秘、公文、人事和檔案、信息、調研、保密、宣傳工作;負責機關的規章制度建設。
3、負責承辦重要會議會務工作;負責水務系統的組織、人事、機構、體制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水務系統人才規劃、職工培訓、隊伍建設工作。
4、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管理市級水利資金;指導和監督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
5、負責社區共建、結對幫聯工作。
6、負責水務系統黨群、計畫生育、文體工作。
7、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8、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工作。
9、負責水務系統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10、協調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和組織實施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計畫科
1、組織編制和審查水利綜合規劃,制訂水利水電中長期發展規劃。
2、編制年度投資建設計畫,建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庫。
3、負責水利重點項目督查及統計上報工作。
4、負責水利科技工作。制訂水利科技發展規劃;承辦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標準工作;負責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管理有關學會。
5、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下屬單位經濟活動、經濟責任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局機關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務系統勞動工資工作。
6、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包括水利經濟統計)。
7、負責水利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審批科(水政科)
1、組織實施水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2、監督指導涉水涉漁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進365便民中心水務視窗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重要審批事項(含業務涉及兩個以上科、站、所)組織協調審查工作。
3、監督指導水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市內、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調處;參與跨縣(市)水事糾紛調處。
5、負責水利法制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普法工作。
6、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水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的其他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6、負責督查民眾來信來訪、局重點工作和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和處理。負責水務系統數字城市建設工作。
7、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利建設管理站
1、負責水庫類、農田水利類水利水電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千庫保全工程、千萬畝十億方節水灌溉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編制全市山塘水庫專項規劃、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和標準化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庫、重要山塘除險加固、改擴建工程的審查和驗收。
3、指導水庫類、農田水利類工程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工作;負責對水庫控制運用計畫進行初審。
4、負責農田排灌工作;組織農村水利基本考核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並負責實施全市灌區規劃等農村水利專項規劃和農田排灌工程建設計畫;指導農業節水灌溉工作。
5、負責農村水電行業管理;指導全市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指導山塘水庫、農田水利工程和分滯洪區的監督管理,以及山塘水庫、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水庫、山塘防汛安全檢查;組織大壩安全鑑定、註冊登記和降等報廢工作。
7、監督實施水庫類、農田水利類水利水電工程行業管理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包括規程、規範和定額等)。
8、負責水利水電設計、監理、施工、諮詢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管理。
9、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水庫、山塘、農田水利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建檔工作。
10、負責水庫類、農田水利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包括千庫保全工程、千萬畝十億方節水灌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開工報告審批、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審批(涉河項目除外)、大壩壩頂兼做公路審批和占用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審批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11、配合質監站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1、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方針、政策;監督實施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的監督工作,核查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資質和人員從業資格,監督檢查受監項目的建設、監理單位質量與安全檢查體系,施工單位質量與安全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
3、開展全市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檢查活動。
4、參與受監項目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受監督、項目的質量與安全事故處理,參與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組織全市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6、承擔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資源管理所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資源評價、水資源配置和取水管理,實施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負責全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2、負責水資源水質管理工作。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組織指導江河湖庫水量、水質的監測,發布全市水資源質量通報,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控制向飲水水源等區域排污;指導制水、供水企業水質管理。
3、負責城鎮供水管理工作。負責城鎮供水調度管理;負責供水企業資質管理;組織編制城鎮供水規劃,制定全市年度城鎮供水工程建設計畫。
4、組織指導全市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城鎮節水中、長期規劃,擬定有關節水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行業綜合用水定額;負責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以及其他節水科技成果工作;負責用水戶節水設計方案的審核備案和工程驗收工作,監督管理節水設施的運行。
5、負責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配合質監站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6、監督實施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城鄉供水工程、水環境工程、制水供水工程、節水工程行業管理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包括規程、規範和定額等)。
7、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城鎮供水工程建設、供水管理、水質管理、節約用水和計畫用水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建檔工作。
8、負責千萬農民飲用水類水利建設項目(包括各類水廠、管網、供水設施)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開工報告審批、用水計畫審批、取水許可審批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9、負責水務系統公共衛生工作。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河道管理所
1、負責全市河道水域、岸線、堤防及其水閘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編制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及其水閘除險加固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小流域治理工作。
2、組織指導河道類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工作;對各水輪泵站洪水調度方案進行初審。
3、負責河道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配合質監站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4、指導全市河道、堤防及其水閘工程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堤防及其水閘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5、指導堤防、河道水閘除險加固工作。指導堤防、河道水閘等水利工程的註冊登記、安全鑑定;負責堤防、水閘除險加固工程驗收。
6、負責城市防洪工作。編制城市防洪規劃,對河道類防洪規劃、規劃治導線以及整治航道提出意見;負責城市防洪工程及錢塘江乾堤加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堤防防汛搶險事宜。
7、監督實施全市流域內河道水域、岸線、堤防及其水閘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8、負責河道采砂管理;負責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補償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徵收。
9、負責全市水域保潔工作、河道疏浚工作;負責水務系統綜合治理工作。
10、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有關河道規劃、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建檔工作。
11、負責河道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包括萬里清水河道、標準農田溪流改造)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開工報告審批、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入河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審批、水工程建設項目符合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批和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審批(涉河項目)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防汛辦
1、承辦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2、編制全市防洪規劃,指導鎮、街、部門編制防洪規劃。組織制定市防汛防台抗旱預案,並負責監督實施預案演練。
3、負責洪災、旱災、風災損失統計工作。
4、負責防汛防旱防台預案的編制、審核和監督實施工作。
5、審核水庫控制運用計畫,檢查、督促水庫控制運用計畫或渡汛措施的實施;負責實施全市骨幹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6、負責編制防汛歲修計畫並監督實施。
7、負責防汛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指導防汛防旱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雨情、水情測報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8、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防汛防旱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建檔工作。
9、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符合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漁業管理站
1、編制全市漁業發展、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2、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工作;指導食用水產品安全管理,無公害水產品基地建設、綠色水產品認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工作。
3、指導全市水產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漁業對外合作與交流。
4、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漁業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全市清潔養殖工作;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建檔工作。
5、代行漁政站職能:負責全市漁業資源的管理和漁業規費的徵收;負責對漁業捕撈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漁業資源增殖、水產品質量和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漁業糾紛(污染事故)的查處;負責實施漁業資源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制度;監督管理水生生物保護區;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
負責水域灘涂養殖證審發、漁業船舶檢驗、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審發和無公害水產品養殖場地認證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
1、承擔市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的監督管理。
2、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和管護監督工作。
3、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審查和監督實施工作。
5、負責黃土丘陵、低丘紅壤治理的規劃與監督實施工作。
6、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工作。
7、負責水務系統創建、創園、創模、創森林、創生態市工作。
8、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報告書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驗收和開墾荒坡地審批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水文站
1、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2、負責主要水文站點、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3、負責全市雨量站、報汛站的水文技術指導和管理。
4、做好水文測報,全市水文資料的收集、整理與上報工作,收集、傳遞水文情報,提供水文預報、流域性洪水警報和水資源情況報告。負責中型水庫水文資料整編的指導和審查工作。
5、負責全市雨情、水情測報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6、負責草擬和組織實施全市水文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單位技術檔案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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