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授權專利的補助和專利工作的獎勵、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專利交流與合作、對關係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的補助。
第二條 支持技術創新和成果保護,對獲得國內外專利授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助。申請授權專利補助須自授權之日1年內提出,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授權專利以義烏市為專利申請地。
(2)申請人享有專利權,申請時出具專利證書,合作申請專利的,還需出具合作協定。
(3)申請人是本市單位、持有義烏市戶籍的市民或以義烏市為經常居住地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對國內外授權專利的補助標準是:
(1)國內(含港、澳、台地區)授權專利中,補助發明專利(或香港標準專利)每件2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或香港短期專利)每件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800元。同一專利權人同一年度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給予補助的最高額度各為5萬元、3萬元。
(2)國外授權專利中,補助發明專利每件8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2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5000元,同一件專利限補助2個國家或地區。
第四條 鼓勵企業通過專利試點示範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專利示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10萬元、50萬元。
第五條 對專利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重視專利技術實施、取得良好經濟效益、依法納稅的本市企業給予專利實施獎勵。給予獎勵的實施專利為以義烏市為申請地或已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其獎勵標準為:授權後三年內專利產品年銷售額200萬元以上的獎勵3萬元,500萬元以上的獎勵5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
第六條 積極培育專利中介機構。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本市專利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一年以上且年代理量達到100件以上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鼓勵企業和專利權人參加專利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經科技局組團參展的給予一個展位費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為1萬元。
第八條 鼓勵各行業協會加強專利自律保護,開展專利預警分析,組織企業應對專利糾紛。對事關全市優勢行業發展的專利預警分析和專利糾紛應對,酌情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九條 加強專利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專利資料庫等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條 以補助方式支持專利人才培養、專利知識培訓宣教等專項活動,在預算額度內按實列支。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和獎勵時按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額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初審,並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義政〔2002〕94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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