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飲酒

群飲酒,是漢代針對“危害封建統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其立法初衷是防止農民聚眾造反。

“群飲酒”是漢代針對“危害封建統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其立法初衷是防止農民聚眾造反。《漢律》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在漢代此禁酒令應有其固定的司法解釋。另從其具體司法實踐來看,效果並不顯著。造成這種情況有許多社會原因,然而儘管這條禁令雖基本為具文,但我們仍不能否認其在漢代社會治安中所起到的應有作用。

此罪名曾經作為法律碩士全國統考專業綜合課的考題出現過,具體考查的是“群飲酒”的人數,也即“群”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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