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研究

美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研究

本書是關於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基本問題的研究和介紹。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前身是《動產抵押法》、《統一附條件買賣法》、《統一信託收據法》等有關動產之上設定的形式各異的擔保權益的分別立法。在第九編的起草中,起草人逐漸認識到,形式各異的動產擔保權益的共性大於個性,於是擬定了一套普適性的概念如擔保權人、擔保債務人、擔保人、擔保物、擔保權益、擔保權益的附著、擔保權益的完善、擔保權益的優先次序、擔保權益的實現等,形成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適用於在動產之上設定的擔保權益。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美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研究

本書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為內容。

本書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路徑展開。

提出問題,這是本書第一章的主要任務。

從根本上講,儘管大陸法系概念法學決定,在質權和留置權之外發展非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權可以彌補傳統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權對社會經濟生活有效運轉所造成的嚴重障礙,但其制度設計本身所引致的物權法制度內部的不和諧,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何剔除概念形式的羈絆,構建現代化商業社會所需要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已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目前面臨的法律難題。我國台灣地區在此方面的立法實踐,雖有其時代進步意義,但已為過眼煙雲,實不足為效仿。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權益立法,為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之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另一嶄新思路。有關世界性經濟組織和金融機構推出的《動擔保交易法(示範法)》,也為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改革擔保物權立法應大膽吸收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我國物權立法,尤其是動產擔保物權立法需要主要問題展開研討提供了範本。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民事立法,適逢《物權法》起草並頒布的關鍵時機,可否將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拿來為我所用,並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為契機,實現物權立法的和諧與統一,實為不可坐視之問題。若能將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消化並吸收到《物權法》的制定中來,所謂要“制定一部2l世紀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物權法”的宏偉目標,將更進一步。

研究問題,這是本書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務。

所謂研究問題,就是對具有世界示範意義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進行研究和介紹,以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一般借鑑。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頒布後,受到北美以及歐洲大陸的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堪稱絕妙!我國已故法學家、教育家沈達明先生曾稱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天書”。一般而言,儘管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後的有關各動產擔保交易的立法或示範法的內容雖與其略有不同,但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一致的是,其都在以下幾個方面有詳盡規定:動產擔保法的調整範圍(scope)、動產擔保權益的設定(attachment)、動產擔保權益的完善(perfection)、擔保權益的優先次序(prioriTy)以及動產擔保權益的實現(enforcement)。由於這五個方面在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礎性和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內在邏輯關係,本部分之研究就緊緊圍繞著這五個概念來進行,並將其分別設計為一章。

解決問題,這是本書在結語部分的目標。

所謂解決問題,就是引進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另類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在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下,實現了交易類型化上的功能方法與擔保交易一元化的立法設計——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其意在創設動產擔保權益,就應當適用相當的法律。筆者認為,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應大膽吸收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我國物權立法,尤其是動產擔保物權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問題展開研討:一是關於動產擔保物權的形式與實質的問題;二是關於動產擔保物權之“動產”的範圍問題;三是關於動產擔保物權設定的立法模式問題;四是關於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五是關於動產擔保權益的優先順位問題;六是關於擔保權益的實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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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關於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基本問題的研究和介紹。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前身,是《動產抵押法》、《統一附條件買賣法》、《統一信託收據法》等有關動產之上設定的形式各異的擔保權益的分別立法。在第九編的起草中,起草人逐漸認識到,形式各異的動產擔保權益的共性大於個性,於是,起草人擬定了一套普適性的概念如擔保權人、擔保債務人、擔保人、擔保物、擔保權益、擔保權益的附著、擔保權益的完善、擔保權益的優先次序、擔保權益的實現等。以上述概念為基礎形成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適用於在動產之上設定的擔保權益。筆者認為,這些研究對於我國的法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董學立,1967年4月生,山東省利津縣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讀博期間,獲得2004年度、2005年度“山東大學校長獎學金”。山東大學威海分校第四批、第五批“青年學科帶頭人”、“優秀骨幹教師”、“教學成果一等獎”。現主持教育部基金項目:《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範之間》。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現代法學》、《法學論壇》、《山東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其中,《論物權變動中的善意、惡意》一文獲“2005年度中國民法學研究會首屆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類一等獎)”,人選《中國法學文檔》;《也論交易中的物權歸屬確定》一文獲“2006年度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獎”。出版學術著作7部,其中,所著《商事組織法》被列入“二十一世紀法學教材系列”出版。2005年10月至12月以博士生聯合培養身份在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習,2006年2月至7月以交流學者身份在美國休斯敦南德州法學院訪問。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目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提要

一、研究方法

二、內容提要

第二章 動產擔保法的調整範圍(scope)

第一節 動產的界定標準

一、物的界定標準

二、動產的範圍確定

第二節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幾編的調整範圍:

一、擔保交易的生成類型

二、可設定擔保權益的擔保物及其分類

三、排除在第幾編調整範圍之外的情況l

第三章動產擔保權益的創設

第一節動產擔保權益創設的當事人

一、動產擔保權人

二、擔保債務人

三、擔保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動產擔保權益的“附著”(attachrnent)

一、價值給付

二、擔保人對擔保物有權利或者權力

第三節 動產擔保協定

一、動產擔保協定的確認

二、動產擔保協定確認的替代

三、動產擔保物的充分描述

第四節 動產擔保權益對“收益”(proceeds)的附著

一、“收益”的概念

二、擔保權益對“收益”的附著

三、擔保權益對附屬債務的附著

第五節嗣後獲得財產和未來貸款

一、概述

二、嗣後獲得財產

三、未來貸款

第四章 動產擔保權益的完善(perfection)

第一節動產擔保權益完善概述

一、動產擔保權益完善的目的

二、動產擔保權益完善的方法

三、動產擔保權益完善的發生和持續

第二節動產擔保權益的登記完善

一、動產擔保權益登記概述

二、動產擔保權益登記的內容

三、初始登記後要求重新登記的幾種情況

四、動產擔保權益的登記錯誤

五、終止報告與擔保物上負擔之卸去

……

第五章 動產擔保權益的優先次序

第六章 動產擔保權益的實現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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