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行省
正文
古代羅馬在義大利以外的征服地派遣總督治理的行政區域。羅馬在發展成為地中海霸國的過程中,採取不同於以前對義大利被征服者的統治方法,在海外征服地相繼建立了行省制度。“行省” (provincia)一詞初指元老院為擁有軍事指揮權的羅馬行政官員劃定的行使職權的領域,有的在義大利境內,也有的在其境外。後來則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納貢的屬地。第一次布匿戰爭後,羅馬占領了西西里、撒丁和科西嘉。公元前 227年,羅馬增選兩名大法官,正式確立各以一名大法官為總督治理西西里行省和撒丁及科西嘉行省的建制。經過長期侵略和擴張,羅馬在共和時期陸續建立了近西班牙(公元前197)、遠西班牙(公元前197)、馬其頓(公元前148)、阿非利加(公元前146)、亞細亞(公元前133)等十幾個行省。行省的建立過程,大體是以一名得勝的將軍為首,加上元老院指定協助他的一個十人委員會,共同擬定一部行省法規,其中規定新建行省內的行政、司法、稅收等方面的準則。總督原則上任期一年,必要時可延長,任內可根據需要頒布諭令。在行省法規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總督可以決定一切。對於他的瀆職行為,只能在他卸任後在羅馬審理。由於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除了專門選出擔任行省總督的大法官外,已經卸任的執政官和大法官相繼出任行省總督。總督配備一名財務官,還有一批幕僚。
行省居民遭受幾乎毫無限制的掠奪和剝削。除征服時的縱兵搶掠外,羅馬當局還沒收相當部分土地以及各種資源,強迫居民交出金銀,把大批居民賣為奴隸,或者隨意拘押居民索取贖金。總督可將沒收的土地出租給羅馬公民或分配給羅馬殖民者。行省居民要向羅馬交納直接稅和間接稅。捐稅往往由包稅人承包。總督和包稅人的橫徵暴斂,不斷激起行省人民的反抗。
從公元前 2世紀中葉起,羅馬統治階級內部圍繞如何管理行省問題不斷發生矛盾和鬥爭。公元前 149年設立了審理總督瀆職罪的專門法庭。在法庭人員的組成上,元老和騎士之間有過長期激烈的爭奪。公元前 123年通過的《塞姆普羅尼烏斯法》規定,元老院應在執政官選舉之前作出哪些行省歸卸任執政官治理的決定,而當年當選的兩名執政官在就職之前就應抽籤決定卸任後各人治理哪個行省。公元前52年根據G.龐培提議通過的法令規定,執政官和大法官只有在卸任 5年之後才能出任行省總督。為了擴大自己統治的社會基礎,G.J.凱撒採取了一些整頓行省管理制度的措施,頒布了嚴厲懲治貪贓枉法的行省總督的法令,廢除了在亞洲諸行省中由包稅商徵收什一稅的制度。他廣泛授予行省居民羅馬公民權,在行省中建立大量殖民地。
奧古斯都繼承和發展了凱撒的上述政策。在他統治時期,行省總數達到27個。除埃及作為羅馬皇帝的私產外,行省被分成兩類:一類為元老院行省(有賽普勒斯、馬其頓、亞細亞等11個),由元老院任命的總督管轄,總督沒有兵權;另一類為皇帝直轄的行省(如敘利亞、潘諾尼亞、達爾馬提亞等),由皇帝指派的總督管理。這些行省是一些還未完全綏靖的邊疆行省或軍事戰略要地,駐有正規的羅馬軍團,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埃及的最高行政官員屬於騎士等級。未經皇帝允許,元老等級的任何人不得進入埃及。奧古斯都確定的這種劃分行省的原則,一直延續到公元 3世紀,儘管其間行省的數目有所增加及其歸屬有過變化。G.A.V.戴克里先進行的行省制度改革,不僅縮小了每個行省管轄的地區,使行省總數達到 100個,還使行省中的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以收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之效。
由於行省的大量財富流入羅馬,促進了奴隸占有制經濟的發展,對於羅馬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同時,羅馬帝國建立後開創的相對穩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實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國前期多數行省的經濟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隨著整個帝國內部奴隸主階級的不同部分逐漸融為一體,行省的奴隸主在帝國中央政權機構中的地位不斷加強,甚至有些出身於行省的貴族成為帝國的皇帝,義大利的羅馬公民相對於行省居民的優越地位日漸喪失,作為行政區劃的義大利和行省之間的差別也歸於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