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伊斯,J.
正文
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哲學家,絕對唯心主義的代表。1855年11月20日出生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個礦業城市。1875年畢業於加利福尼亞大學,後到德國萊比錫、哥丁根等地學習哲學。1878年回國獲霍普金斯大學哲學博士學位,後在加利福尼亞大學任教 4年。1882年起歷任哈佛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1914年任奧爾佛德講座的教授。1916年獲不列顛科學院名譽院士,同年9月死於麻薩諸塞州坎布里奇。主要著作有:《哲學的宗教方面》(1885)、《近代哲學的精神》(1892)、《世界與個人》(1900~1901)、《忠的哲學》(1908)等。羅伊斯青年時代曾受實證主義和實用主義哲學的薰陶,後來又受到德國古典哲學的影響,其哲學觀點具有明顯的G.W.F.黑格爾的客觀唯心主義與美國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特點。羅伊斯認為,世界萬物都是精神性的東西,整個世界本質上是一普遍精神,即“絕對”。這個“絕對”是一個無所不包的自身一貫的觀念系統。而每個觀念都具有兩重意義:與觀念相應的事實或客體是觀念的“外在意義”;目的行動計畫、意志是觀念的“內在意義”。“絕對”因此而具有目的、意志的特性。羅伊斯把“絕對”說成是思想、理性與目的、意志的統一,表明他在客觀唯心主義基礎上吸取了實用主義的哲學原則,所以他又稱自已的哲學為“絕對實用主義”。但他並不把個人的主觀意志放在第一位,認為只有作為“絕對”的意志,即“絕對意志”,才是第一位的。
羅伊斯在倫理觀上主張一種“忠”的哲學。他認為,“大我”包含並超出一切“小我”,每個人的“小我”必須對 “大我”保持無限的忠誠, 最高的道德原則是“對忠之忠”,每個人要在自己的崗位上忠於最高的精神統一體,忠於國家。羅伊斯強調,個人和整體不可分割地結合在一起,個人必須服從整體,整體也必須通過個人體現出來,因而國家也應該重視個人的利益和自由發展。在新黑格爾主義的倫理學說中,羅伊斯比較注重個人的地位。
羅伊斯還認為,人的思想、認識本質上是一種解釋活動,解釋活動包含解釋者、被解釋者和對之解釋者三個因素。解釋活動不僅是人的認識活動的基本形式,而且也是一種社會活動,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人們社會關係的基本形式。他主張通過解釋活動調和人們的衝突,保持社會和平,逐步實現人類理想的社會形式──基督教式的公社。反映了資產階級力圖調和各種社會矛盾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