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提成

如果你在湖南邵陽城區違章停車,立馬就會有一群市容監督員“包圍”過來,並開出一張10元罰單。根據邵陽市城管局翻印的《市容環境監督員執法手冊》,市容監督員的罰金將上繳給區財政,及時結算後,其中80%將返還獎勵給監督員本人。

背景

邵陽市城管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全市總共招聘了1000名監督員,從2012年8月1日開始上崗,每個區各分配了幾百名,分別由每個社區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法制科一名姓陳的工作人員表示,市容監督員開具罰單,這是一種執法委託關係,監督員本身沒有執法權,邵陽市城管局將執法權委託給監督員,讓他們代替城管進行執法。對方同時確認了80%返還一說。

2012年8月20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英帥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王英帥說,城市市容監督員本身沒有執法權,依法也不應當成為受託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其只能對公民的不文明或違法行為進行勸導,但是不能進行罰款等處罰。

影響

湖南邵陽目前約有千名“市容監督員”代替城管“執法”。這些監督員不穿制服對違章停車罰款。罰款將上繳區財政,其中80%返還給監督員。聘請“市容監督員”替代城管“執法”的作法,可以說是歪嘴和尚念歪經。這樣的“改革”舉措雖“與時俱進”,但嚴重違背了政策法規,其精神實質都已嚴重走樣,其負面影響不容低估。

首先是聘請的市容監督員沒有執法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監督員只能履行主要職責是宣傳、勸導、督促整改等,而不能擅自執法罰款。

而且,市容監督員的“執法”還比較混亂,既有城管性質的罰款,也有交警性質的罰款。這種管理模式,實質上是典型的“以罰代法”行為。

其次,是所有罰款均應上繳國庫,而不能由處罰機關擅自挪用。邵陽市將上述罰款金額的80%返還給市容監督員作為工資,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此外,聘請的監督員嚴重損害了政府等部門的形象。開罰單的人連制服都沒有,只在手臂上圍了個紅袖章。有的人穿黑色短褲和拖鞋,戴著墨鏡“執法”。被罰的司機不知道他們是城管還是交警。敦促別人文明者,自己的形象卻不文明。本由一些職能部門履行的職責卻被一群貌似“不三不四”的人充當,這讓公權和公信力都蒙羞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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