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含義
(一)概念說明:
「罪咎」(guilt)的現象是普遍的人類經驗,它與相關的「良心」都是人性最基本的特性。通常「罪咎」是指對過錯、罪、及擾亂一般秩序的知覺;罪咎亦指做這類惡事者的客觀情況。
(二)聖經罪咎觀:
聖經中,甚至初期基督徒常將「罪咎」和「罪」(sin)二詞混用:
舊約中「罪」指個人冒犯天主的仁慈,是一種內在無法背負的重擔與懲罰(參 591)。而「罪咎」概念常指違反與個人責任沒有特別關係的禮儀律法。以色列人因盟約經驗而有強烈的集體罪咎感。先知進一步發展出較富靈修意義的概念,把「罪咎」視為個人對天主的冒犯,導致憂傷、羞恥及無法背負的重擔,需認罪及做補贖以得寬恕。
新約的「罪債」(debt)概念,不但指外在的罪債,也指有罪的內在狀況;後者即為「罪咎」。要從罪咎中得到解救,只有悔改並歸向天主。
(三)神學說明:
客觀罪咎與主觀罪咎:
1)「客觀罪咎」指一個人做錯事後,由於有罪的行為而使自己所處的客觀情況可被自己或別人、尤其是團體(法庭)認出來,但法庭並未涉及「良心」。指主體對客觀罪咎重擔的知覺狀態,包含對個人所犯過錯的認知與伴隨認知而來的不安、懊悔等感受。
2)主觀罪咎即道德意識;道德意識把人置於不可見的、永恆的正義法庭之前,這是良心的自然結果。與「主觀罪咎」有別的是「罪咎感」(guilt feelings),系經驗正常的一部分。但兩者同樣都是自然、正常、健康的狀態,與情緒異常的病態大相逕庭。
正常罪咎與異常罪咎
由於道德成熟度不夠、太強調懼怕及懲罰而引起焦慮(為罪咎感奠基)、太強調法律與精確衡量(加重罪咎感)等因素,造成「懼怕」與「罪咎」的惡性循環。因此要區分正常或異常罪咎,原則上很清楚,實際上卻不然。
弗洛伊德(S. Freud, 1856-1939)所說的「超我」(super-ego),因太強調「罪咎感」而屢遭指責。人自幼便逐漸在「自我」之上形成正常的、自然的「超我」,再由此「超我」發展出「良心」。在「良心」發展過程中,小孩因不服從而經驗到「罪咎感」(一種不被愛、不可愛、難於忍受的感受)。成熟的良心能應付自如,克勝「罪咎感」。然而許多人都滯留在異常罪咎感的階段,不斷經驗異常的神經質的罪咎感(此與「良心」關係不大) 。
解釋
罪責、罪過。
出處
《孔子家語·哀公問政》:“寡人既得聞此言也,懼不能果行而獲 罪咎。”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藍摩國》:“我惟惡業,受此龍身,供養舍利,冀消 罪咎。”《明史·雲南土司傳二·麓川》:“不得侵鄰疆,陷惡逆,以滋 罪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