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4年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務會、2004年2月2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和2004年3月12日商務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其他車輛的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政府檔案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第 60 號令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質檢總局局長 李長江

發展改革委主任 馬凱

商務部部長 薄熙來

海關總署署長 牟新生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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