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隊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行使以下職權:
1、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違章占道,露天經營燒烤、大排檔等產生煙塵污染;
(2)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橡膠、塑膠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以及惡臭氣體的物質;
(3)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4)違反規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8、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它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