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3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2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1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3.2.4條,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3 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契約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