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古代公布法令,皆懸在闕下,使眾周知,故稱頒布法令為“縣法”。《漢書·食貨志下》:“夫縣法以誘民,使之陷阱,孰積於此。”
亦作“ 縣灋 ”。縣邑之政令。灋,古“法”字。《周禮·秋官·方士》:“以時脩其縣灋。” 鄭玄 註:“縣法,縣師之職也。”
相關詞語
同音詞:懸法
近音詞:宣發 選法 炫伐 玄發 懸乏
開頭相同:縣車 縣解 縣役 縣廷 縣絕 縣份 縣侯 縣長 縣乏 縣藜 縣斷 縣士 縣主 縣帥 縣網 縣父母 縣購 縣旍
結尾相同:庋縣 四縣 判縣 金縣 首縣 異縣 鄂縣 樂縣 鄉縣 郊縣 列縣 近縣 野縣 弛縣 花縣 相縣 潘縣 紫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