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緝私警察隊伍於1999年1月5日正式成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緝私體制進行的重大改革,充分表明了黨和政府嚴厲打擊走私的決心。
作用
近年來,走私犯罪活動十分猖獗,走私範圍之廣、規模之大、危害之烈,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走私活動屢打不止,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助長了消極腐敗現象的滋長蔓延,侵害黨、國家、軍隊的機體,影響社會穩定,影響國家長治久安。
但是,多年來在查處走私案件中,存在著“多頭緝私”等體制方面的問題,海關作為緝私主管部門的許可權及手段不足,造成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貽誤戰機,經常發生取證難、抓人難,主犯抓不到的現象,最終只能對案件作行政處罰,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因此,在1998年7月中旬召開的全國打私工作會議上,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組建由海關和公安雙重垂直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海關緝私警察隊伍,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反走私鬥爭新體制。
緝私警察既是海關的一支專職緝私隊伍,又是公安部門的一個警種。國家賦予緝私警察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職責,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開展工作,執行任務,從緝私體制和執法權力上解決原來存在的打擊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處罰軟弱無力的狀況。
組建緝私警察隊伍,不僅是海關執法許可權的延伸,是反走私鬥爭的需要,也突出顯示了海關鎮守國門和作為國家經濟安全的鋼鐵長城的重要地位。
緝私警察的主要職能和許可權是:
——在中國海關關境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工作。
——對海關調查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和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工作。
——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走私武器、彈藥、毒品、偽造的貨幣、淫穢物品、反動宣傳品、文物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對於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上述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立案偵查。
——對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雖構成走私罪但司法機關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交海關調查部門處理。
——在地方公安機關配合下,負責制止在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和危害緝私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受理、查辦與走私犯罪案件有關的申訴,辦理國家賠償。
——承辦國務院、海關總署、公安部交辦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項。
緝私警察不承擔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其他刑事犯罪的職責。
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緝私警察從海關、公安、軍隊、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中選拔錄用,重點從海關係統和公安部門挑選。錄用人員必須符合人民警察的條件。據此,海關總署和公安部提出了“統一規定、歸口推薦、考核挑選、集體討論、分級管理、把關進人、培訓上崗”28字的進人方針,努力把好進人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