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公安警察 | 國安警察 | 司法警察 | 監獄勞教機關警察 | |||||||
公安部直屬和公安部領導的地方公安 | 公安部業務指導和雙重領導的行業公安 | |||||||||
地方公安 | 行業公安 | |||||||||
所屬部委和機關 | 公安部 | 交通運輸部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民航局 | 國家海關總署 | 國家安全部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法務部 | |
機關稱謂 |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鐵路公安 | 交通公安 | 森林公安 | 民航公安 | 緝私局 | 各級人民政府國家安全機關 | 各級人民檢察院 | 各級人民法院 | 各級監獄和戒毒、勞教部門 |
警種稱謂 | 刑警、交警、特警、治安警、戶籍警等 | 鐵道警察 | 交通公安警察 | 林業警察 | 空中警察 | 緝私警察 | 國安警察 | 司法警察 | 監獄、勞教警察 | |
臂章中央 | 公安 | 安全 | 檢察 | 法院 | 司法 | |||||
胸徽名稱 | 公安部 公直 省、區、市名稱 | 鐵道 | 交通 | 森林 | 航空 | 海偵 | 安全 | 檢察 | 法院 | 司法 |
警號 | 6位 | 6位 | 7位 |
武警即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國家兵役制,屬於警察部隊性質,並不屬於警察範疇,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警察權。武警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在社會管理活動中,狹義的“警察”即指公安警察。
編制和管理
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屬於國家公務員,根據編制的不同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機關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中行業公安——鐵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緝私警察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其編制依所屬機關分別屬於交通運輸部、國家民航局和海關總署,鐵道部撤銷後原屬鐵道部的鐵道公安警察編制統一移交公安部 。
公安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管理上實行雙重領導體制,既接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也接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
行業公安機關既接受所屬部委領導,也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公安現役部隊
武警中的消防、邊防、警衛部隊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機關管理的部隊,人員配額為國家兵役編制,在工作上由各級公安機關領導,也稱“公安現役部隊”,包括公安消防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公安警衛部隊。
淵源
國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最早均屬於公安部,後公安機關中負責政治保衛的部門劃出和其他有關機構合併成為國安機關,監獄勞教機關而後也由公安部移交法務部。
公安警察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入警誓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入職宣誓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鬥!
紀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獎懲制度
《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的獎勵和懲罰作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證
近日,公安警察正常執法過程中,常遇到當事人胡攪蠻纏向警察要執法證,並以此為藉口妄圖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檢查和對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
事實上,人民警察從來沒有也不會有所謂執法證,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證,而且在著制服執法時並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執法證。
但同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 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 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公安部解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問題的批覆》(公復字[1996]12號)明確答覆: 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對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執法資格證
既然公安民警執法不需要出示所謂執法證,那么所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證書》到底是乾什麼的呢?
這個證書肇始於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因此公安部根據這份要求慢慢制定出了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通俗說就是要讓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提高執法水平,給公安民警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設立執法準入門檻,增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最終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意義還在於執法人才儲備、法律知識的儲備和執法尊嚴的提升。 ”
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證書》本質上不是授予民警執法權,而是為了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是我國法治化建設的一個舉措,公安民警的執法權是“自然的”,並非《執法資格證書》所授予的。《執法資格證書》是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執法資格證書》注意事項第一條就是: 本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身份證件。
公安民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國家的力量稱之為國家權力,我們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換句話說就是,公安民警有國家的治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而治安行政權力就是一種執法權。因此公安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自然”的執法權。
所以人民警察執法是不用出示“執法證”的。就像士兵上戰場你讓他出示“戰鬥證”,消防員去滅火你讓他出示“消防證”這都是沒必要。士兵的自然職責就是戰鬥,消防員的自然職責就是消防,警察的自然職責就是執法。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就可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