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綿陽市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的通知
綿府辦發〔2011〕9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綿陽市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4號)等有關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勞動者、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的領導,加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完善市、縣、鄉(鎮)、社區(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網路和信息化技術支撐平台。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條 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第六條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審批、核發、年檢;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就業失業統計及就業扶持政策落實等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具體承辦轄區內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相關事務,工作內容包括:接受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申請、調查核實、公示、基礎信息登記與錄入、數據匯總上報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本地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等相關信息。
第二章 就業登記
第八條 就業登記的範圍: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招用的勞動者;
(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僱工;
(四)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
第九條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基本情況、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建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情況。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同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企業在所在地的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辦理退休手續,應於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發生變更後,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時填報《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用工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勞動者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應在實現就業後3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相關就業證明到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並填報《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個人就業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僱工在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在常住地的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的縣市區(園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第十五條 就業援助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享受相關稅收政策的人員)在辦理就業登記時,除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登記證》、本人所屬就業援助對象類型的身份證明(見《綿陽市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外,被企業吸納就業或被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出具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錄用通知書),自主創業的出具工商營業執照,靈活就業的出具社區開具的靈活就業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出具原件,留存複印件。
第三章 失業登記
第十六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處於無業狀態的我市城鎮常住人員,在戶籍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七條 失業登記的範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十六歲,從學校畢業或肄業三年內未就業的;
(二)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業主停止經營的;
(四)土地被徵用,按城鎮人口安置的(含綿陽市主城區二環路以內在當地無土地、林地承租權的農轉非人員;地震重災區因災永久性失地農民);
(五)退役且未納入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
第十八條 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失業登記時間、失業時間等。
第十九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失業狀況相關證明,並填寫《失業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
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從學校畢業或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畢業(肄業)證明。
(二)從用人單位失業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三)個體業主停止經營的,提供工商部門註銷登記證明。
(四)勞動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國土資源或林業部門出具的徵用土地(林地)或因災土地(林地)滅失證明。
(五)退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省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失業的,提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八)其他失業人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失業證明。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就業失業登記時向勞動者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聘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進行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聯繫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工作聯動機制。全市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國資、經信、稅務、工商、公安、司法、國土、林業、民政、教體、殘聯等單位和部門要積極參與,並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就業失業登記作為企業(用人單位)或個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前置條件,對未按規定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不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國資委、經信委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指導、督促企業按規定參加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所管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按規定參加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工商部門負責在辦理工商登記和年檢時,提醒、督促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公安部門負責核實參加就業失業登記人員戶籍和身份信息,開具相關證明。
司法、國土、林業、民政、教體、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出具相關證明,並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監察時,應檢查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情況。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綿陽市勞動用工暫行規定》(綿陽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中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綿陽市失業登記和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辦法(試行)》(綿勞社發〔2009〕19號)廢止。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科學城辦事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來綿就業,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綿就業,其它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