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綿府發〔2011〕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綿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綿陽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市委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加快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和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顧全大局,令行禁止,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商處理後,向市長報告。
八、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的工作,是市政府新聞發言人。
十一、市長出訪或因其它原因離開本市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二、市政府各委(辦)、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健全經濟調節職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五、加強市場監管職能,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強化信息網路建設管理,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七、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與績效評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務水平,增強科技服務能力,健全公共衛生體系,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市政府市長代表市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協助市長決策。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要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諮詢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政府指定。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城鄉發展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項目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急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市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作合法性論證。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園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政府市長作出決定。市政府市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決策程式。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策和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市目標督查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嚴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二十八、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向市政府報告。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布目錄。
二十九、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徵集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徵集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項目公告。
三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十一、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制,切實做到以人為本、複議為民。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推廣電子政務。
三十三、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積極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式化和公開透明,確保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履職盡責。按照職權法定、程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並向社會公布。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細化、量化裁量基準,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重點公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積極探索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
三十四、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間,最佳化審批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控。逐步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
三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六、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七、市、縣市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和網上檢索系統,及時公布經登記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和已經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下載。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加強全市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回應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來訪民眾。辦好市長公開電話,堅持每月1次的市長接待日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創新績效評估機制,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減少會議、接待、差旅和公車使用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承諾,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綿陽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
(五)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重要工作、重要情況及重大事件;
(六)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七)討論通過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市直有關單位和中央、省在綿單位,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可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
四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綿陽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決定,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通過上報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部門、下一級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大問題;
(七)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八)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研究室、市目標督查辦和與議題有關的市直部門、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旁聽相關議題。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候會制”。
五十、市長、副市長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託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需要時,可委託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專項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市長、副市長通報工作情況;
(二)研究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屬於市長、副市長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四)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
(五)研究處理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六)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七)研究處理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八)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五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報經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後以書面形式提出,秘書長綜合平衡後報市長確定。議題提交全體會和常務會審議前,應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相關方面負責人進行充分研究,形成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以及涉及行政執法許可權、程式等涉法性事項應經市政府法制辦作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原則上會議材料應於會前送達出席人員。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長、副市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委託召開專題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五十二、確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填寫請假報告單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批。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列)席。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改進形式,簡化程式,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的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參會單位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列)席。
五十四、市政府召開會議的新聞報導,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審核,如有需要,應按程式報市長審定。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五、各縣市區、園區、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綿陽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報文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提前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六、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所請示的事項。如屬有關部門職權範圍內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各部門、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報請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可由市政府批覆,也可根據市政府的授權由市政府辦公室答覆。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注重實效。凡是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見報的或通過傳真形式下發的,不再另發檔案;領導同志在會議上的報告、講話,主要內容已印發會議材料的,會後一般不再印發檔案。
市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縣市區政府正式行文,確有需要的,應當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在文中註明“經市政府同意”字樣。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對確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的事項,上報時須說明理由。
五十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由有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市政府檔案
1、市政府上報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市政府報送省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的公文,市政府報送市委的請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市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市政府印發規範性檔案,市政府發布決定、命令,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
2、以市政府名義下發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屬於全局性、綜合性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檔案報市長簽發。
3、除應由市長簽發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提出意見後,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4、常規事項的發文,可由秘書長簽發。
(二)市政府辦公室檔案
1、屬於市政府授權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安排部署工作、轉發檔案、通知會議或事項等,由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簽發。
2、屬於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副主任簽發。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規範辦理程式,不得逆向流轉。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個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積極參加市委、市政府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告、請銷假和工作崗位AB角制度。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和互為AB角的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副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報告秘書長和所聯繫的副市長。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綿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