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8月25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布《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式公布

2017年8月25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布《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論壇社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出台背景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以百度貼吧、天涯網路、凱迪社區等為代表的網際網路論壇社區平台,一直以來保持較高活躍度,為廣大網民分享信息內容、討論興趣話題提供了便利。但從中國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接受舉報情況看,部分論壇社區平台存在淫穢色情、虛假廣告、血腥暴力、侮辱誹謗、泄露個人隱私等違法違規信息,污染網路生態,擾亂網際網路信息傳播秩序,侵害公眾利益,廣大網民呼籲儘快出台論壇社區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用戶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並對版塊發起者和管理者嚴格實施真實身份信息備案、定期核驗等;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或者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同時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歡迎廣大網民繼續對網上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舉報,共同促進網路空間更加清朗。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論壇社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是指在網際網路上以論壇、貼吧、社區等形式,為用戶提供互動式信息發布社區平台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定,明確用戶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服務提供者將封禁或者關閉有關賬號、版塊;明確論壇社區版塊發起者、管理者應當履行與其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對違反法律規定和協定約定、履行責任義務不到位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限制或取消其管理許可權,直至封禁或者關閉有關賬號、版塊。

第七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含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用戶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並對版塊發起者和管理者實施真實身份信息備案、定期核驗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註冊用戶虛擬身份信息、版塊名稱簡介等的審核管理,不得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內容。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或者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