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

為促進網際網路骨幹網的網間互聯和公平競爭,保障網間結算的實施,維護各互聯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際網路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換中心)進行互聯的網際網路骨幹網之間的結算。

信部電【2006】64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網際網路骨幹網的網間互聯和公平競爭,保障網間結算的實施,維護各互聯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際網路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換中心)進行互聯的網際網路骨幹網之間的結算。

第二章 結算原則

第三條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路中心之外的互聯單位,在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進行網際網路骨幹網網間互聯時,應依據網間數據通信速率,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標準(見附錄),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支付結算費用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路中心之外的非經營性互聯單位結算費用減半。
第四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情況外,各網際網路骨幹網之間互不結算。
第五條 結算在互聯單位總部之間實施。結算雙方應以協定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章 結算數據採集及費用計算

第六條 結算按月進行,每月1日零時起至每月最後一日24時為當月結算周期。
第七條 結算數據採集點為直接與交換中心交換機相連的各互聯單位的路由器。各互聯單位應為結算數據採集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對於在交換中心進行互聯結算的收費方網路A和付費方網路B,交換中心按每5分鐘一次的頻率,採集從A到B以及從B到A的數據通信速率,得到兩組數據,分別將5%的最高值去掉,餘下的最高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結算速率,並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標準計算結算費用金額。
第九條 各交換中心將結算數據匯總,由北京交換中心於每月第7個工作日前向各互聯單位提供上月結算費用金額和結算速率等相關原始數據。
第十條 各互聯單位依據交換中心提供的結算費用金額進行結算。

第四章 結算數據核對和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 互聯單位可於每月第14個工作日之前(核對申請期)向交換中心書面提交對上月數據的核對申請,並提供相關技術信息。
第十二條 下列數據核對申請視為無效,交換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數據採集和統計方法與本辦法不符的;
(二)超過核對申請期的。
第十三條 交換中心應在收到有效的數據核對申請後1個月內,與提出申請的互聯單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覆核,並出具書面結果。
第十四條 數據覆核期間,互聯單位應依據交換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按時結算,待覆核完成後,從下一結算周期中沖抵。
第十五條 各方應當保證結算數據的真實性。任何一方有權對另一方的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信息產業部應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
第十六條 互聯單位因結算引發爭議的,按照《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和相關協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信部電[2005]310號)同時廢止。
附錄: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結算標準
設結算速率為X(Mbps),結算費用為Y(元/月),則0 60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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